中華民國刑法§18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廢29年上字第193號
裁判日期:
民國29年01月01日
要旨:
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年齡,係用周年法計算,而非用歷年法計算,換言
之,即以其出生之日起經過一年,始為滿一歲之方法計算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監獄行刑法§1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2中華民國刑法§1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
- 3經濟刑法.18 - 博客來
書名:經濟刑法.18,語言:簡體中文,ISBN:9787552024296,頁數:380, ... 貪污受賄犯罪、走私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金融刑法等課題展開研究,尤其對當前經濟刑法司法 ...
- 4中華民國刑法第1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 5中華民國刑法§18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