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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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廢29年上字第193號 裁判日期: 民國29年01月01日 要旨: 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年齡,係用周年法計算,而非用歷年法計算,換言 之,即以其出生之日起經過一年,始為滿一歲之方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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