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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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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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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