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萬國法律第15 期(1984.06.01)-誰是偽證罪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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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其被害之個人當然得提起自訴;即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罪,如同時亦侵害個人法益者,該個人亦屬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亦得提起自訴。

而誣告與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誰是偽證罪之被害人 編著譯者: 潘進順 出版日期: 1984.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15期/4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2572 下載點數: 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偽證;被害人;自訴;誣告;虛偽陳述;採證錯誤 中文摘要: 原則上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其被害之個人當然得提起自訴;即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罪,如同時亦侵害個人法益者,該個人亦屬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亦得提起自訴。

而誣告與偽證均屬刑法第十章之侵害國家司法法益之罪,然誣告行為一經實施,縱未必能陷被害人受刑事或懲戒之處分,然其名譽上之損害必然已造成,是誣告行為同時又直接侵害被誣告個人立法益,故該個人即屬「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至於偽證行為,固足使司法機關陷於採證之錯誤,惟對於該刑事案件之當事人個人是否造成損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是否採信該虛偽之陳述與否,是該個人並不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故該個人即非此偽證行為之直接被害人,故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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