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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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 ... 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跳到主文 本網站由建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建置,專門針對毒品案件蒐集、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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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16Wed201414:4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處罰。

(最高法院101年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文章標籤 台北 律師 毒品 觀察勒戒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建律法律事務所 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建律法律事務所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政論人文個人分類:●觀察勒戒、戒癮治療此分類下一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被告是否適用該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自得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及立法目的,於檢察官妥為斟酌、裁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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