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1 | 學生獎懲 - 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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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103.02.06性平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103.06.04導師會報決議修正通過103.06.11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103.6.11公聽會審議103年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03年7月2日校長核定自103年8月1日起施行104年1月20日103-1期末併103-2期初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自104年2月24日起施行104年04月14日教育部國教屬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40860號函准予備查104年5月27日導師會報決議修正通過105年1月20日104-1期末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05年1月20日104-1期末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05年1月20日104-1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105年8月24日行政會議決議修訂通過 105年8月26日105-1期初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06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 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目的: 一、保障學生基本權益,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鼓勵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學生獨立自主和尊重他人之特質。
四、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五、維護公共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樹立優良校風。
第三條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 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五、尊重並重視學生人格尊嚴、個別差異、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
六、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七、獎懲之決定,力求審慎客觀,兼顧學生隱私權,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參與校內各項團體競賽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為師長所認定議獎者。
二、拾物不昧,拾得金錢,確有具體事實行為,其善行足為表率者。
三、住校生個人內務物品擺放整齊、打掃整潔,經舍監、值勤教官或舍長抽檢3次,確有事實者。
四、主動協助同學課業或熱心服務班級事務工作,經他人反映,確有具體事實行為,經師長所認定議獎者。
五、主動反映校園危安事件,確有避免所生危險或擴大損害情事,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六、協助師長輔導或規勸同學問題或偏差行為,導正其努力向上及改善,確有具體事實行為改變,經師長所認定議獎者。
七、愛護校內公物,若有損壞設備,即主動反映師長及初步修復,確有具體事實行為,經他人讚許舉報表揚,為師長所認定議獎者。
八、校內待人處事謙恭有禮,服儀整潔,其言行確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模範,為師長所認定議獎者。
九、主動扶助老弱婦孺,敬老尊賢,其善舉為人讚揚,其具體事蹟,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十、按時繳交作業、週記,作業完整且內容充實,經師長評定優良議獎者。
十一、其他良好表現,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經師長評定合於記嘉獎者。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地區性校外活動,其成績為前三名或獲得獎項,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節儉樸實、熱心助人,其言行確有為其他單位表揚或反映到校,足為同學模範,經師長查明確認者。
三、擔任班級或各社團組織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為師長所讚許認定議獎者。
四、愛護校內公物,且主動清潔及保養各項設施,其具體事蹟足為表率,經師長反映議獎者。
五、推展及舉辦正當休閒活動,增進同學人際互動及技能,其具體事蹟有正向教育,為師長所認定議獎者。
六、熱心公益,主動服務同學,能增進團體利益,足為同學表率,經師長所讚許議獎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或避免傷害事件肇生,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表率者,經師長所讚許議獎者。
八、敬老扶幼,熱心助人,為其他單位或組織所表揚,經查明確有具體事蹟者。
九、舉發重大弊害,避免事態擴大或有損校譽,以維校園安全,經查明屬實者。
十、全學期全勤到課,除公、喪假、生理假外,無請事假、病假、缺、曠課紀錄者。
十一、其他良好表現,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經師長評定合於記小功者。
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其善舉經其他單位所表揚或媒體報導,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參與校務工作或於班會、社團等各項團體活動時,能提供良好建議或意見,有助改善團體利益及增進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三、維護學校安全,友愛同學,經師長認定確有特殊事實表揚,足為團體表率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各項活動,成績獲得前三名者或評定獲得獎項,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項公共服務工作,績效表現優異,為承辦單位所表揚或經媒體報導者。
六、主動發覺校園內外危安徵候,避免事態擴大或有損校譽,有利於校園安全維護,經師長評定合於記大功者。
七、其他良好表現,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經師長評定合於記大功者。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同學態度惡劣、口出穢言,經師長勸導1次後,仍不改正者。
二、未完成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學校所辦理之各項活動或重大集會者。
三、隨地吐痰、拋廢棄物及亂丟垃圾或違反各項環保教育規定,致影響校園環境衛生,經師長規勸2次後,仍不改善者。
四、住校生宿舍內務物品未擺放置定位,經師長規勸5次後,仍不改善者,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7次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說明。
五、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經師長糾正2次後,仍不改善者。
六、參加校內重大集會活動(例如:開學準備日、開學典禮、始業式、新生訓練、畢業典禮、結業式及運動會、升旗、段考等)團體活動,不遵守會場秩序或高聲喧嚷,妨害集會進行,經師長於會中糾正後,仍不聽勸告者。
七、未完成請假手續或未經師長核准擅出校門或離校,經查明屬實者。
八、對於公眾服務工作及班級團體活動,態度不佳且無故不參與,經規勸2次後,仍不改善者。
九、因故請假,未依學生請假規定於返校後5日內(不含假日)完成請假手續,經師長勸導1次後仍不改善者。
十、於校內拾物或拾獲金錢不送學務處登記及招領,欲據為己有,為他人檢舉反映,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十一、上課時未經課堂老師核准私自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影響老師長上課,經勸導2次後,仍不聽從者。
十二、住校生違反宿舍相關規定,經舍監、值勤教官或舍長規勸1次後,仍不改正者。
十三、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符合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十四、損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與修復、借用公物逾期未按時歸還,經師長查明屬實,勸導1次,仍不聽從者。
十五、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師長查明屬實,勸導1次,仍不聽從者。
十六、擔任幹部未能善盡職責,經師長查明屬實,勸導1次,仍不改善者。
十七、非運動場所從事體育活動,有影響他人或校園安全顧慮,經師長查明屬實,勸導1次,仍不改善者。
十八、未完成申請手續、私自進入未開放之教室、辦公室,違規使用、翻閱並未開放之資料、器材、電腦、放學後無故逗留教室或校園初犯者。
十九、不守課堂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師長勸導1次後仍未改善者。
二十、非舞弊行為、違反考場規則確有事實,經監考師長規勸後,態度良好,且即改正者,記警告2次。
二十一、違反考場規則,經監考師長規勸後,態度良好,且即改正者。
二十二、不遵守交通規則,騎乘(座)機車未載安全帽或單車雙載者記警告2次。
第十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出入不良場所如酒店、夜總會、茶坊(摸摸茶)PUB、CLUB、娼寮、賭博場所、流鶯聚集點等有害身心健康之場所,且經憲警單位查獲或民眾檢舉,經查明確有具體事實行為,有損校譽者。
二、為個人意圖,隱藏事實,而欺騙師長,經查明屬實,有損師生信譽或品德者。
三、故意毀損或破壞學校公物及設備,經師長勸導後,態度不佳或仍不修復者。
四、攜帶或閱讀色情、暴力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有礙身心之書刊、圖片及影音檔者,經他人舉發反映,為師長查明屬實者。
五、未經會客手續及師長核准違規私自帶他人進出學校,影響校園安全或上課秩序者。
六、未經他人同意,私拆他人信件、包裹、書包、行李等私人物品,經當事人舉發反映,經師長查明確有具體事實行為者。
七、不服從糾察人員或班級幹部糾正指導,且態度不佳,經師長告誡1次後,仍不聽從者。
八、擔任班級、社團及組織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或團體利益,為同學或師長所反映,確有具體事實者。
九、不遵守交通規則,或無照騎乘機車者。
十、違反校園內攜帶或吸菸、吃檳榔、喝酒之規定,經他人發現反映或查獲屬實者。
十一、住校生或非住校生未經舍監、值勤教官核准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有違生活紀律者。
十二、在校外不遵守公共秩序或行為脫序,為民眾規勸後,仍不改正,舉發反映到校,經查明事實者。
十三、進出校內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或借用他人假單外出,為當事人檢舉,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十四、住校生違反宿舍相關規定,已懲處1次後,仍累犯不改正者。
十五、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涉及濫用網路系統行為,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十六、參加校外活動,違反善良風俗、社會秩序等情事,以致損害校譽,經他人檢舉反映到校,且查明確有事實行為者。
十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經憲警單位檢舉或查獲者,則依警察或司法機關處置。
二、校內外毆打他人、集體械鬥或竊盜行為等違法情事,經同學、師長或憲警單位檢舉或查獲者,則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三、於公眾場合辱罵、威脅師長同學,態度傲慢,經查明確有事實行為,經師長勸導1次後,仍無悔意者。
四、違反考試規則,經查明屬實,情節嚴重者。
五、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者,經憲警單位及同學、師長檢舉或查獲者,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經師長查明屬實者。
七、進出校內攜帶或使用化學藥劑、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經同學、師長舉發反映,視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或移送警察及權責單位處理。
八、住校生違反宿舍規定,危害住校生人身安全或毀壞公共安全設備影響團體安全,經舍監、值勤教官或師長查明屬實者,除記大過1次外,視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辦理退宿或移送警察及權責單位處理。
九、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簽請校長核定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在校期間,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累計滿2大過2小過者。
二、復學前為留校察看者。
三、在校外滋事治安機關移送法辦,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四、在校內外群毆滋事情節重大,或攜械經查屬實者。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全校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二、記嘉獎、警告,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
三、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評意見後,由獎懲委員會審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四、學生之特別獎勵,由各有關單位會同學務處報請校長核定辦理。
五、學生之留校察看之處分,應經學生獎懲會議通過,校長裁決後執行。
六、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
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生活榮譽競賽,或團體班際競賽(資源回收),表現優劣之處理,其標準如下: 一、學期表現優良獲得第一名者,該班學生每人記小功1次,第二名每人記嘉獎2次,第三名每人記嘉獎1次。
二、學期表現欠佳,每年級之後三名班級由學務處安排於假日實施愛校服務。
第十五條 教師應對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與校內外表現,適時提出獎懲;教師於期末綜合評量時對於表現良好者其獎勵最高為小功2次,表現不佳者最高懲處為小過2次。
第十六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
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十七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於收受送達獎懲通知書後,若有不服者,得於20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八條 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6條規定,學校學務處(生輔組)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
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
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監護權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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