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倆:上古國家與文明研究中年代學方法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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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於《南方文物》2016年4期,感謝本文作者郭立新、郭靜雲授權刊發。

本次編髮時省略了注釋和參考文獻。

若有參考或引用,務請註明。

【摘要】在當前上古及三代考古編年和歷史復原研究中,往往將經漢代人之手編纂加工過的二手文獻全部當真,而將一手的考古資料降為證經補史和配合文獻的工具,企圖通過考古發現和研究,在後世的「中央」——鄭洛地區的地下找到一元的夏商王朝史,再透過從中央看四方,將所有的發明和創新都歸功於中央,將四方視為鄭洛中央區的傳播影響之地。

本文指出類型學超範圍運用是造成此種狀況的原因之一,進而分析了類型學應用的邊界條件及其局限性。

文章認為,夏商歷史復原研究必然涉及到大量跨區域跨文化的比較,這種情況下由於層位學的缺失而使類型學分析往往難以提供嚴謹的答案,後者並不足以克服此類歷史意識形態的陷阱,甚至主動與後者合謀,而淪為強化歷史意識形態的幫手。

本文提出在進行跨地區跨文化比較時,務須首先通過碳十四測年方法構建跨區域跨文化之間的絕對和相對年代框架,以作為比較的基礎和前提。

鑒此,研究者需要充分理解、掌握和利用碳十四測年這個重要的年代學工具,建立適當的碳十四測年數據評估和分析方法。

文章最後討論了影響碳十四數據的各種因素以及評估鑑別方法。

【關鍵詞】上古史 年代學 碳十四 類型學

對於考古學與上古史研究而言,年代學是基礎。

只有在弄清楚所研究的各處考古遺存的相對年代序列和絕對年代之後,才可以通過縱向的時間序列上的比較疏理其譜系、源流與發展脈絡,並通過橫向的比較觀察其共性、結構與異同。

反之,如果年代上不清楚,就會使考古遺存發展譜系不清,甚至顛倒源和流的關係。

其他諸如考古學文化關係、聚落考古等進一步深入的探討,莫不需要以年代學作為先決條件和基本框架,因為開展這一類研究等,首先需要了解清楚哪些是在空間上同時存在的,哪些是具有歷史演變關係的。

所以,考古年代學不但是田野考古工作者首先要回答的問題,也是以考古學為代表的上古史研究領域最基本的起點,是研究者首先要解決的任務和使命之一。

現代考古學誕生伊始,幾乎沒有一位考古學家不在絞盡腦汁想盡辦法回答其所發現考古遺存的年代學問題。

考古地層學和類型學之所以被視為驅動現代考古學前進的「兩個不可或缺輪子」,蓋緣於二者均為考古年代學的基礎方法。

也正是這個原因,上世紀五十年代碳十四等科學測年工具被發明並應用到考古學實踐時,考古學家是何等歡呼這一革命性工具的到來。

環顧當前中國考古學研究,在田野考古實踐中,考古地層學對於相對年代序列的確定當然仍具有毋庸置疑的權威性;而在比較研究層面,類型學編年的重要性似乎更被強調,至今仍然是考古學研究的主流範式。

迄今學界對於考古類型學斷代的運用原則、基本邏輯和方法討論較多,而對於其在方法論上的先天不足和缺陷,以及運用類型學的邊界條件,雖然有學者提出警示和忠告,[1]但總體並未得到充分討論,並引起足夠重視。

當前考古類型學被賦予太多的功能和任務,由此而將研究引向歧途者不乏其例。

另一方面,對於碳十四測年,雖然曾經得到夏鼐等老一輩考古學家的重視和提倡,並在中國最重要的兩個考古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和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相繼建立了碳十四測年實驗室,通過數十年的努力,也已獲得一些考古年代數據,為中國考古,特別是為先秦考古年代框架的建立做出了貢獻。

儘管如此,但總體來說,碳十四測年的應用仍不容樂觀。

比如,學界對碳十四測年重要性的認識不足,由於主觀上認定很多遺存的年代學問題已通過考古區系類型學研究而得到解決,早已有定論,而使很多重要遺址在發掘時並未選取標本進行碳十四年代分析,有些雖做過碳十四測年分析,但碳十四數據標本的代表性嚴重不足;已有測年數據的標本的考古背景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不披露;考古界至今對測年數據的認識仍然很模糊,缺少必要的區分而經常將不同的數據如經過校正或未校正、使用不同校正方法的數據、採用不同半衰期表達的數據不加區分而混雜使用。

總之,在當前中國考古學界,建立考古年代學的路徑,無論是在跨區域比較的層面,還是在單一考古學文化內部,亦或在單一考古遺址層面,所用的方法,仍然以考古類型學為主。

在單一遺址層面或許還可以輔以地層學,在跨區域比較時只是偶爾選擇性地引用碳十四數據作為輔助和旁證材料。

與此相對照的是,國外考古年代學的建立早已轉到依靠碳十四測年數據為主。

由於不重視碳十四測年,而傾向於相信具有一定主觀性的考古類型學,易使考古年代學不夠精準,歧見甚多,這種局面已經嚴重影響到上古歷史與考古學研究,並引發一些學術混亂。

這種科學年代學的缺失,在對夏商歷史和考古的探討中引發的混亂尤為甚之。

原因在於,這一時期的研究,還嚴重受到秦漢以來文獻(以《史記》為代表)所表達的大一統的王朝繼替觀念和以鄭洛為中心的歷史意識形態的影響。

而原本就主觀性強的類型學斷代研究,則極易受到這類已經流傳兩千餘年,已經成為國人集體的歷史意識形態所牽引,成為詮釋和補充文獻所載上古史的工具。

一、三代文化譜系及年代框架建立過程的反思

雖然傳世文獻中有關三代特別是夏商的記載並不多,而迄今發現的三代考古材料卻不斷增多而變得越來越豐富,但是,令人驚奇的是,在三代研究中,明明一手的考古材料卻經常讓位於二手文獻,將二手文獻所表達的三代早期歷史,特別是夏商歷史視為信史,而以考古發現去附會傳世文獻所表達的歷史。

如果歷史文獻所表達的上古歷史符合史實,此類研究自然無可厚非。

然而,秦漢以來文獻所表達的中國上古歷史,並非完全真實可信,而需要辯證地看待。

只有到西周時期,跨地域的「中國」大文明才到了「認知自己」的歷史階段,而原來只有口傳的故事,並自此開始紀錄而形成歷史文獻。

[2]所以,後人能看到的傳世文獻中的早期歷史故事,大多經周人紀錄,其後又經過漢代人有意識地大規模編纂和加工,方始成形為現在所看到的樣子。

從這個層面說,一切先秦敘述歷史的文獻,應該歸類於「神話」。

在對世界各地古代社會的研究中,神話創造和理解史實是兩種並存的趨勢,中國也不例外:黃帝、顓頊、蚩尤、堯舜、禹湯、文武等故事亦類似。

傳世文獻描述出夏商周三個異族朝代:成湯克夏,武王克商,其三代的興衰情況都很相似,這顯然是一種神話化的歷史結構。

歷史的神話,與其它沒有歷史意義的神話之間,有一項關鍵性的不同:在於其所表現出的文明及國家之自我意識,對國族的形成、成長、勝負、英雄及賊寇的不同理解。

現存文獻中所載的許多商周時期傳說,均是東周以來才見載於文字,而戰國、秦、漢的文人們,依據這些口傳及零散的記錄,來了解早期歷史的脈絡,從而編輯史書……筆錄者必然以自己的背景和理解,來影響這些故事最後成書時所展現出的形貌。

所以,傳世文獻雖然並非憑空而來,但它們有自己特殊的內在價值觀點和政治目的,因此與客觀的史實頗有落差。

也就是說,這些文獻記錄雖非完全憑空而來,但同時亦無法代表客觀事實,而僅是表達出所謂政治上「正統」的概念。

這種正統概念源自周,成形於漢。

在這種正統觀念和背景下形成的傳世文獻,對近人之三代研究影響最深者,當為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夏、商、周三代繼替的一元史觀。

由於一個群體早期的歷史或神話故事,對於群體身份認同、政治道統與社會秩序的建立至關重要,也因此無不打上建構者所處時代的濃厚烙印。

秦漢帝國的建立,使「天下一統」的意識形態變成為政治現實,時人追敘先人歷史,勢必以此為出發點。

是故,司馬遷筆下所敘述的五帝故事、先祖源流譜系和夏商歷史,無不帶有天下共源、王朝繼替的一元史色彩。

但是,現在考古材料已足以告訴我們,早期歷史是多元的。

受制於當時的技術條件、社會規模和管理手段,早期國家都較小,並沒有一個跨越不同生態區域、空間廣闊的大一統王朝存在。

將所謂五帝和夏商周想像為一統天下的大朝代,只不過是秦漢帝國大一統意識形態對上古時代的投射和鏡像而已。

其次,在傳世文獻形成之關鍵時期的周秦漢時代,中國的政治中心一直位於關中和鄭洛。

這種地理上的意識形態,也同樣投射到先秦兩漢傳世文獻之中。

無論這些文獻所載之當世之事,還是其對上古神話進行詮釋時所表達的空間觀念,無不為以周秦漢唐以來大帝國的巨大空間作為舞台和背景,以鄭洛為天下中心,而將山東地區比附為東夷之地,將兩湖視為南蠻之境。

這種鄭洛中心觀念根深蒂固,其影響可見於兩漢以來迄今幾乎所有上古史領域。

[3]

上述認識,在二十世紀初疑古與信古的爭論中亦引發過熱烈討論。

當時疑古派看到了上古歷史傳說之神話性的一面,而信古派則看到了上古歷史文獻所包含的歷史真實性[4]。

在疑古派代表顧頡剛先生看來,歷史上存在過一個長期對文獻所載古代史進行系統造偽的過程,所以要破除對經典的迷信,要對古書進行辯偽,提出古史研究要打破「民族出於一元」、「地域向來一統」的觀念,打破「古代為黃金世界」的觀念。

[5]但是,二十世紀初的中國正好處於帝國崩潰、國家積弱、民族國家重建的關鍵時期,社會急需用古史的輝煌來重建國人的信心。

疑古派的真知灼見,大多在信古的意識形態中,在走出疑古時代的呼籲中,在釋古的具體實踐中,被擱置於一旁。

而甲骨文的發現和解讀、殷墟的發現和發掘,讓信古成為主流,考古學被定位成為歷史研究提供史料的輔助學科。

1917年,王國維利用小屯出土甲骨考證《史記·殷本紀》所記載的商王世系基本可信。

這一研究給後世留下兩項重要遺產:一是提升了國人認定文獻所載三代歷史為信史的信心,二是其所倡導的將地下材料與史籍記載相結合的二重證據法大行其道。

今人治史,無不將二重證據法奉為圭臬,卻將「二重證據法」的主證和輔證關係翻轉過來,把地下材料降為配合和證明書籍所言。

實際上,受過史學訓練的人都應該知道,考古材料才是一手史料,是直接見證古人生活的遺蹟,在復原研究中應該作為主證材料;而文獻往往只是二手史料,大多經過後人加工而帶有後人自覺或不自覺之意識形態目的,在論證中僅居於次要和輔助的位置。

但是,在學術實踐中,研究者卻經常忘記這一常識,而熱衷於用一手的考古材料去附會二手的文獻記載,這種狀況使上古史研究經常變得類似於西方的聖經考古:僅僅通過考古發現和發掘來印證古史記載的正確性並豐富和補充相關論述而已。

這種做法引伸到夏商研究領域,便出現這樣一種論證過程:「既然商代歷史和《史記·殷本紀》中的商王世系已為安陽殷墟發掘和甲骨文所證實,人們就有理由相信《史記·夏本紀》中夏代世系也非虛構。

事實上,這已成為王國維以來熟諳中國歷史、文化的國學研究者的共同信念。

……..這樣的共識與其說是實證的結果,勿寧說是一種情結。

」[6]但是「非虛構」並不等於是完全表達歷史真相,可惜在後世信古的討論中,把這兩個概念沒有作區分,所以希望考古資料完全能符合文獻,因此加以詮釋,以用來例證後世對歷史的認識,並不考慮此認識背後真相的成分有多大。

這一方面決定考古學預先認定核心地區與邊緣地區,大量發掘集中於黃河流域,另一方面也導致對發掘資料解讀的偏見。

此外,考古學還有一個自然而然產生的問題:由於考古學實際上是一種基於比較研究的學科,工作人員總是習慣性地將新發現的材料與先前發現的同類材料進行類比,以確定這些材料的性質與歸屬。

這種做法當然有其現實性與合理性。

但是,這樣一來,無形中便形成這樣一個認識與論證的邏輯過程:即用先發現的材料和先有的認識去定位和定義後發現的材料;考古學的認識史,就首先變成為一部發現史;先有的發現和認識左右後來的發現和研究。

[7]體現在三代研究中,既然先驗地認定三代的中央在鄭洛地區,這裡也就成為考古工作開展年代最早、關注最多、投入最多、發掘和研究最為充分的地區,這個地區的考古學文化發展序列也最先建立並不斷補充和完善。

於是乎,鄭洛地區的三代文化發展序列也理所當然地成為其他地區文化進行類型學對比的斷代標杆。

現代考古學建立以來,正是由於對傳世文獻所表達的王朝繼替和天下中央觀念深信不疑,且努力以證經補史為目標,而使三代考古學研究呈現出這樣的學術景觀:

首先,先驗地、未經反思地、在後世政治影響下將鄭洛地區視為「中原」而當成為王朝的中央。

考古界一直把二里頭當作中央,湖北、湖南等地發現的與二里頭相近的文化,都被看作是以所謂二里頭為中央的「夏」王國的影響下形成的。

接下來,二里岡也被先驗地確定為「早商」而同樣被認定為是當時天下的中央。

其次,將傳世文獻視為信史,引經據典,將文獻中的稀薄證據和某地區發現的重要遺存進行對應和比附,以極力在該地區尋找王朝都邑為目標,有關鄭邑、偃邑何為亳都,何為西亳之類的爭論,皆屬此類。

再次,盡力在將該地區的重要遺存都納入到一個一元的、先後繼起的王朝繼替框架之中,並不認為他們可能是各自獨立發展、多元並存的歷史主體,對建立一個可以與後世文獻相對應的單一文化發展序列傾注最大的努力。

所以,學界長期對彼此間差異極小的二里頭文化三、四期和二里岡文化如何劃界,何為夏、何為商而聚訟不已,卻對二里岡文化和殷墟之間極大的差異視而不見,強行將其納入到同一個商王朝歷史框架之中。

夏商周斷代工程的最大誤區,也即在於此。

最後,所有三代考古遺存,不管在何地區,不管它與鄭洛地區相隔有多遠,在進行斷代研究和文化關係研究時,幾乎都要以鄭洛地區的二里頭——二里岡——殷墟為標尺來衡量,並以此為前提確定自己在這一體系中的位置。

如果兩地存在同樣的文化因素,就一邊倒地認定這些文化因素一定是先出現在鄭洛地區,然後才傳播到周邊地區,所以,周邊地區同類遺存的年代要麼與鄭洛地區同時,要麼晚一些,但絕不可能比鄭洛早。

比如,認為既然殷商時代的中央在河南安陽殷墟,那麼那時一切新興的文化成份都是先在殷墟出現,然後再傳播到別的地區。

但是,如果放棄偏見而純粹從資料來看,不難發現,殷墟並不是單一文化的發祥之地,反而是各地文化匯集的新興帝都。

[8]

在上述研究框架中,空間上不位於鄭洛的盤龍城、吳城和三星堆等南方地區重要青銅文化遺址,其年代普遍被拉晚,其重要性被系統性地降低。

以盤龍城為例,曾長期主持過盤龍城發掘的劉森淼先生指出:「中國考古學的最初工作,是從北方中原開始的。

受河南、陝西特別是仰韶文化遺址、安陽殷墟及陝西周原遺址大量出土文物的視覺衝擊,人們普遍相信,黃河流域是中國文明的搖籃,並由此建立了一個非常龐大的體系。

這個體系一旦形成,便產生了巨大的作用力。

後來所有新的發現,大部是往這個體系中『拉』。

對於發現較晚的長江流域古代文明,大體上也是採取這種方法,削足適履,盡一切可能往北方中原的文化譜系靠攏。

……對於盤龍城文化的認識,明顯帶有這方面的印記。

1954年第一次發現盤龍城青銅器,人們立即想到了較早發現的鄭州二里岡的同類器物,且堅信這些青銅器既然與鄭州二里岡器物如此相似,必然是從那裡傳過來的。

後來的發現與研究,再也沒有脫出這一窠臼。

通常作法,是人為將盤龍城器物的年代,往二里岡同類器物的年代後推幾十年。

如果盤龍城遺址出土文物的特徵較二里岡原始,則或認為傳播中的變異,或認為這只不過是二里岡文化的考古工作未及,尚未發現而已。

」[9]

在此情況下,《盤龍城》報告推定盤龍城一期相當於二里頭文化二期或三期偏早,二期相當於二里頭文化三期,三期相當於二里頭文化四期偏晚或二里岡下層一期偏早,四、五期相當於二里岡上層一期偏晚,六期相當於二里岡上層二期偏早,七期相當於二里岡上層二期晚段。

[10]盤龍城的「始建」年代,發掘者定為盤龍城四、五期之間,即相當於「二里岡期上層」。

雖然學界對此有不同的認識[11],但各說所依據的大體仍是相同的論證邏輯,如《中國考古學•夏商卷》認為盤龍城的「始建」年代「有可能提前到早商二期。

中商一期時,城址仍繁榮,曾發現李家嘴M1等重要墓葬可以為證。

按已知其最晚的遺存可能到中商二期」,比發掘所定的早商文化三期往前推了一個時期。

[12]

實際上,這種推定與碳十四測年數據時相齟齷。

為解決此矛盾,作者往往或有意或無意地選擇性地應用碳十四數據,將不同半衰期算法、未經校正數據和運用不同校正方法得出的數據混在一起,按需引用。

如盤龍城報告在論證盤龍城二期和四、五期相對年代的時候,分別引用了BA97076、BA97078兩個碳十四數據的Oxcal校正數據作為輔證;然後在論證盤龍城宮城的「始建」年代時,引用了兩個碳十四數據Zk3001和Zk3002,這兩個標本校正後的日曆年代明顯比其類型學推定的年代早,為了取得一致,報告編寫者只採信了Zk3002數據中以5568為半衰期的未經校正的原始數據——公元前1380年。

其實,Zk3002校正後的年代大約為公元前1617±73年,也就是說,報告採信的年代比真實年代晚了大約237年,這麼大的偏差,已足以顛倒祖孫關係。

[13]劉森淼先生認為這種做法並不客觀,並指出其原因可能在於,編寫者「主觀認為盤龍城城址修築年代不可能比二里岡早,因為它的修築方式是從中原傳過來的。

實際上,盤龍城城址的文化特徵,與鄭州商城並不完全相同,不能排除另有文化傳承的可能性。

不能不說,那種先入為主的偏見,至今仍在左右著人們的認識。

」[14]可謂一言中的。

象盤龍城這樣的情況,在三代考古中是比較普遍和常見的。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說的歷史觀和意識形態的局限性外,常用的跨地域的類型學斷代在方法論上的局限性,亦值得關注。

二、類型學斷代的邏輯與邊界條件以及跨地域類型學斷代的局限性

考古類型學本質上是在對考古遺存進行比較的基礎上,依據其相似性進行客位分類,然後找出同類物品並對其歷時演變進行觀察和分析的方法。

類型學斷代的基本假定是:相似性代表同時性,相似性越高,同時期的可能性越高;差異性則被解釋為由於歷時演變——分期或地方性——地方類型造成的。

在這一方法體系里,學界一般對以下三個方面已有所認識:

一是如嚴文明先生早年所指出的,類型學斷代「只表明相對早晚,而不能說明時間的長短,可以相差很多年,也可以是很短的時期。

」[15]這種方法不說能明絕對年代,各期遺存到底早多少,晚多少,均無法說清。

但是,在很多研究中,絕對年代、時間跨度,卻是相當重要的指標。

二是類型學斷代研究中的主觀性問題。

由於類型學斷代所依據的是研究者對器物之間相似性或差異性的判斷,到底何為同?何為異?原則上,應該首先以製作技術來判斷,但經常只是簡單地從外觀來分類,例如平襠鬲和袋足鬲製造流程不同,但類型學將之統括為「鬲」這一大類型,從而討論考古文化的關係。

這種例子很多,是因為在類型學「同」和「異」的問題上,迄今未有嚴謹客觀的標準。

因此,這類研究不可避免地會抹上研究者的主觀性色彩,帶有濃厚的研究者個人認知傾向。

在研究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同樣的材料,運用同樣的方法,不同的研究者卻會得出完全不同的斷代結果,甚至同一研究者在不同時期也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當然,這種主觀性似也不應誇大,只要研究對象確實存在演化關係或傳承規律,既使不同的研究者來進行研究,只要方法得當,多少還是能抓住其中某些規律性。

三是類型學斷代需要藉助地層學的依據。

類型學斷代經常通過探討同類器物或遺存之間的演化邏輯,籍以確定相對早晚關係。

從理論上講,如果沒有地層學依據作參考,器物演化邏輯是完全可以顛倒的,即在一種視角下被視為最早的,在另一種視角下或可被看成是最晚的。

這樣的事情在具體研究中經常發生,例如有關銅鼓的類型學研究即為著名的例子。

銅鼓大多缺少出土層位關係,其演化關係大多只依靠類型學分析。

在此情況下,中國學界一般將中國西南和越南北部萬家壩型視為銅鼓中最早的亦即最原始的類型,而越南學者則普遍將萬家壩型視為越南東山型銅鼓的衰退階段,即最晚出的類型。

是故,只有藉助地層學作為錨點或航標,才可以為類型學這艘船指明歷史方向。

但如果討論不同地區的遺蹟、遺物,在缺少層位學依據的情況下,若依張忠培先生的譬喻,這時的類型學斷代就變成為不平衡的獨輪車,難以前行。

(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碳十四年代學可以作為類型學斷代的航標,對此問題下文將專門說明)。


據上可知,如果只就一個遺址進行類型學分析與斷代,在有足夠層位學證據的情況,可以相對容易地建立起相對年代序列。

如果將比較的範圍擴大到一個共享的考古學文化,尚可以採用不同遺址的層位學證據,類型學斷定的相對年代序列仍可能具有一定說服力。

但若在跨越地域和文化的限度內,運用類型學方法進行斷代研究;在不可能有層位學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進行比較和演繹,其情形則只能象放飛的風箏,天馬行空而不著實處。

此外,在以往進行類型學分析時,由於過於強調器物演化邏輯的整齊劃一性,而忽視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在大部分社會,新出形式與舊有形式往往長期同時並存,在創新的同時,並不意味著舊有器形立即消亡,新舊並存是常態。

再次,學界很少論及的是,類型學斷代將相似性等同於同時性的假定,有著未曾充分言明的前提和邊界條件,亦即,只有在一個生產具有高度一致性,遵行同樣的標準,且完全同步生產並共享成果的社會、文化共同體內部,才能說相似即代表同時,差異則具有歷時斷代意義,可以用來作為時間的指標。

但是先秦時代有多少同步進展的社會、文化呢?毋用說先秦,大一統時代的官方文化從中央向各地傳播的過程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更不用說沒有統一中央的先秦文化的情況。

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類型相同的器物並不能假定為時代相同的指標。

若單純依靠類型學進行斷代,比較和觀察的範圍只適用於在一個社會、文化共同體內部,要嚴格而審慎地確定可以運用類型學斷代的空間範圍,而不應將這一範圍無限擴大。

放眼人類歷史,不同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處於不同時代和不同地域的人群與文化,其社會、文化共同體的邊界和規模的差異非常大。

舉例來說,石器時代的獵人們憑藉其高度遊動的生活方式,或許可以在廣大地域範圍內創造出大文化背景(如參舊、新時器時代南嶺中心帶的情況[16]);但在早期社會中以定居農耕為主要生活方式的新興農人們,雖然也接受傳播或輸入影響,但其顯然只能在相對較小的地區範圍內共享他們的觀念、工藝和器物群。

在文明與國家興起時代的社會、文化中,我們也可以考慮類似的例子,即大的國家社會中,上層貴族和平民文化顯然有著各自不同的共享體系:前者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超越地方性,而跨地域、甚至跨國別地聯合與共享,而後者卻往往是非常地方化的。

所以在同一個國家內擁有數種地域性的社會生活與文化面貌,更不用說各國的平民文化各自不同;但與此同時,處於密切關係網絡中的國家的貴族文化,會表現出很高的相似性。

因此,官方文化往往不足以代表多元國家或群國網絡文化的一切。

在中國歷史上,只有到了東漢以後,才可以見到在龐大帝國範圍內出現某種程度的生產同步性,這也意味著只有到了這個時候,才可以在大中國國家範疇開展類型學斷代工作,但也需要謹慎地對照分析。

而當下全球化時代生產高度同步與協調,則已足以允許我們在全球範圍內,僅依據手機的型態、建築的風格或諸如此類的指標,進行精確的斷代。

但是,考古學的研究對象並不象當代全球化的社會,所以,如果沒有直接顯示絕對或相對年代的工具,純粹採用類型學工具的做法,會導致在資料中迷路的情況。

考古學的研究對象大多為各地生產步調尚不那麼一致,共享範圍也不那麼廣大的遠古時代,所以,我們應該時刻牢記嚴文明先生的忠告:類型學「只能應用於同文化或相近文化分布的範圍內,如果兩個文化相距較遠,文化面貌又十分不同,就無法進行類型學的對比,因而也就無法確定其相對年代」。

[17]但是,在研究實踐中,我們卻時時可以見到中國考古學界的習慣的做法是:將相隔遙遠的兩處考古學文化進行比較,從中尋找少數看起來有些相似的器物,憑藉這種微薄的聯繫就輕易斷定其相對年代和文化譜系。

這種斷代方法到底有多大的可靠性?

最後,類型學比較研究的結果,還跟標準器、參照系的選擇和比較的視角有關。

如果在同一個社會、文化共同體內部進行類型學分析,是側重於選擇日用陶器還是上層精英物品作為比較分析的重點,就有可能得出不一樣的結論;特別是在社會分化嚴重、存在跨地域的精英聯盟或交換網絡的時代,這種情況更加突出。

此外,還存在一個以誰為標杆和參照系,跟誰來比的問題。

由於學術積累和知識傳承的慣性,經常會有意或無意地選擇以先發現和先認識的地域文化或遺存作為標杆和參照系,來認識新發現的遺存,給新發現的遺存定性和斷代。

這在學界被認為是無可厚非的習慣性做法。

但很少有人反思,這種做法需要一個前提:即只有當比較雙方處於同樣的社會文化發展系統之中,遵循同樣的社會文化演化軌跡和發展步調時才可以這樣做!

在跨越地域和社會文化共同體邊界的情況下,用於比較的雙方各有自身獨特的發展軌跡和步調,這時若採用不同的標杆、參照系和視角,就完全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正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以三代為例,由於以往片面強調以鄭洛為中央,凡事皆從此先定的「中央」看四方,看到的結果都是,「中央」的偉大性和四方被「中央」馴化的過程!在這種視界中,只有「中央」地區的文化發展才有一脈相承的連續性,[18]而四方則只能斷續發展,時不時從「中央」輸入影響和刺激,而跳躍式前進,而實際情況可能正好相反。

類型學標準和視角的問題亦同樣關乎著文化因素分析法的成敗。

該方法以類型學分析為基礎,將某個考古學文化的成份,根據其可能的來源進行分組,然後通過諸如量化分析等手段,以確定其文化屬性,進而探討該考古學文化或遺存與其他文化之間的關係。

該方法成功運用的關鍵在於,需要以準確界定各種文化因素的屬性和來源為前提,比如,確定某類器物、某個因素來自周鄰或早前某個文化。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科學而準確界定各種文化因素的來源幾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在此情況下,文化因素的分組和屬性來源的確定,經常變得近乎意識形態化,先驗地預定文化標籤,假定某些因素來自何方,或簡單套用相沿成習而成為教條。

例如,在分析各個地區的三代遺存時,幾乎無一例外地會把所有曾經在鄭洛出現過的因素都當成鄭洛「中原」的原發性因素,作為來自「中央」影響力的證據。

實際情況可能正好相反,即這些因素之所以在鄭洛地區出現,只是因為後者接受了其他地區的影響,應該將其歸入到非鄭洛的本土因素才對。

在此情況下,對三代遺存進行文化因素分析的結果中,往往習慣性地將來自鄭洛的成份誇大,而本土或其他地方因素則被輕視或忽略。

前節已述,在現實中,類型學斷代標杆的選定,經常並非是件純粹的學術工作,還跟歷史觀念和意識形態、考古發現與認識的先後順序,以及考古發現的偶然性等因素有著複雜曲折的聯繫。

甚至,當今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以及行政區劃都會對此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方方面面,使跨地域的類型學斷代結果經常並不可靠。

為了說明這種做法多麼不靠譜,筆者提出以下比方:

1、如果我們分別在同一個人10歲、20歲、30歲、40歲……等不同時期,為其照相作紀錄,則既使不熟悉他的人看到這些照片,經常也能輕而易舉地辯認出這是同一個人,而且能分辯出這些照片的早晚和大致拍攝年齡。

2、如果我們分別為祖父、父親和兒子和一個毫不相干的人都在其20歲時用同樣的技術照相,最後將四張照片拿給陌生人看,在沒有任何其他時代早晚參照物的情況下,觀者或許只能辯認出,其中有三個人長得像,而另一個人完全不同,但這三個人之間的關係,則很難分清。

觀者也不太可能說清楚,這四個人究竟是同時代的人,還是不同時代的人。

3、這時,如果提示其中三個人是祖孫關係,觀者或許能依據代際傳承的遞變原則分出祖孫三人的關係,或完全將祖孫關係反過來。

(如果在祖父的照片上沒有老舊的痕跡,就沒有任何判斷依據。

)並且如果孫子在照片上顯得老,而祖父顯得年經,發生顛倒錯誤的可能性特別高。

4、這時,若祖孫三人的照片在外貌上呈現出年代差異,如祖父的照片更老舊發黃一些,孫子的照片則較新,依據這些差異,觀者可以不費力地正確辯認祖孫關係,不會再犯顛倒的錯誤。

在上面的例子中,第一頗類似於在同一個遺址內部或同一個文化共同體內部,在有直接的層位學依據的前提下,就同一個文化的連續演化進行類型學觀察。

第二和第三的情況,恰似在跨地域、跨文化的情況下做類型學比較時碰到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研究者只能看到他們長得象,據此或許能斷定其屬於親族文化;卻無法清晰說明其間的譜系。

這時若有外在客觀證據告訴觀者不同照片拍攝時間的早晚(如第四種情形),即確知不同地域、不同文化遺存之間的相對年代關係時,觀察者就可以較為容易地辯識出誰是祖父,誰是父親,誰是兒子,從而建立正確的文化譜系,掌握幾種不同文化之間互動關係的性質。

照相技術變得快,所以很難有祖父和孫子技術相同的照片,相紙也快速老化,所以祖父的照片還是能認出來;但是陶制技術的發展沒那麼快,幾百甚至上千年會保持同一製造方法,並且埋在土中三千年或四千年,如果沒有其他遺蹟,純粹從陶器上的痕跡看不出來哪件較新哪件較老。

在這個情況下,怎麼判斷同一類型的陶器中,何處早,何處晚?

在跨越地域和文化界限的兩個地區進行類型學比較並確定相對年代和文化譜系的做法,永遠難以確定兩個問題:文化創造之地和接受傳播之地的區分,以及文化傳播需要花費的時間;研究者只能看到他們長得象,據此或許能斷定其屬於親族文化;卻無法清晰說明其間的譜系,無法理解誰是祖父、誰是兒子或孫子。

所謂器之同、形之似,既可緣於兄弟同胞關係,亦可見於祖孫之間,除了這些血緣關係外,還有非血緣的貿易與傳播因素,時間上即有同時者,亦有先後者,若概以同期論之,概將祖孫看成同胞固然不對;亦或視孫為祖,視祖為孫,正反顛倒,亦則謬矣!

所以,因為跨地區的斷代很難依靠地層關係,純粹依靠器物類型的斷代,往往不能提供嚴謹的答案。

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受研究者主觀意識和既定觀念的牽引,而將文化之間真正的親屬關係弄混或顛倒,故而需要慎之又慎。

雖然我們基本上不懷疑,跨地區器物的同類性奠基於文化交流,但我們必須思考兩個核心問題:如何了解兩地交流的速度,以及如何掌握交流中的影響來源與方向?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失去了層位學這個輪子,考古年代學仍然有另一個輪子可用,那就是客觀而科學的碳十四測年方法。

雖然碳十四測年自身也存在一些問題(詳見下文分析),但隨著測年技術的提高,其測年精度已足夠考古學家較為準確地判斷考古遺存的年代。

憑藉碳十四斷代工具,考古學家就可以較為方便地在跨越地域文化的範圍內,搭建起各種比較研究對象之間的相對年代框架,以此為科學前提,可以進一步研究彼此之間關係的性質,及其互動與傳播的具體歷史過程。

也就是說,類型學在前述例子中所碰到的第二、三種處境,若能憑藉碳十四年代學的幫助,就有希望轉換到第四種情況,化為解決問題的利器。

碳十四測年提供的絕對年代數據越細緻,相關的考古學文化背景越清楚,能夠搭建的相對年代框架也就會越細緻和具體,對類型學文化分析的參考價值也就越大。

令人惋惜的是,當前在跨區域大範圍比較研究中,通行的做法不是基於碳十四年代框架下的類型學研究,而是反過來的,即首先通過跨地域的類型學比較以確定彼此間的相對年代,然後以此為基礎討論不同考古學文化之間的關係。

碳十四測年數據大多只是在類型學年代框架建立之後用來做參考和輔證。

每當年代學結論與碳十四測年數據相齟齷時,考古學界普遍更願意相信類型學所做的年代分析,而無視通過科學方法測定的碳十四年代;[19]或選擇性應用碳十四年代,甚或簡單否定之。

由於存在系統性輕視碳十四測年在考古斷代中的作用的現象,考古界迄今仍然缺少對碳十四年代應用規則、配套要求和應用範圍等方面的討論,對如何提高碳十四測年在考古斷代工作中的準確度方面,缺少應有的學術討論。

三、碳十四年代誤差規律及評估鑑別方法

利用碳十四方法進行考古斷代的最終目標是依靠對碳十四標本的測年數據確定考古遺存的絕對年代。

在這項工作中,至少有四個方面的因素影響其斷代的準確性:1、測量工作本身造成的誤差;2、樣本年代與考古遺存年代之間的差距;3、樣本污染造成的誤差;4.是否進行校正,或用不同的校正方法而產生的誤差。

1、測量的誤差

測量誤差包括嚴文明先生所提及的:「同位素分離效應引起的誤差、測試時間及溫度不同引起的誤差、設備精確度不同引起的誤差,以及計算衰變規律而引入的統計誤差等,使得碳十四年代很難達到十分精確的程度。

」仇士華、蔡蓮珍先生認為,「標本的前處理不徹底,實驗室的系統誤差,偶然誤差,儀器工作點的漂移,化學製備中些微污染等等都會影響年代的準確。

」在夏商周斷代工程實施以後,由於設備的改進和測試方法的完善,碳十四測年精確度得以提高,測年數據普遍由原來的上下70~100年的誤差區間,追求縮小到30~50年以內。

目前一般採用常規碳十四法和加速器質譜儀法測量碳十四年代。

這兩種方法各有其優點和局限性。

常規碳十四法因為需要較多碳樣品,為了收集一定量的樣品而可能導致將不同來源和年代的碳混合為同一個樣品,這樣測出的結果反映的只是這些混雜樣品真實年代的平均值。

加速器質譜法所需樣品量很少,但微量樣品容易遷移,受污染後對總體數據影響非常明顯,而使測出的數據可能不代表樣本的真實年代。

所以,如果用常規碳十四法,選取的標本最好能確定來自同一個體;若用加速器質譜法,最好能同時檢測多個樣本,以便排除異眾值,儘量減少測量誤差。

2、樣本年代與考古遺存年代之間的差距:選擇標本的難題及原則

在用碳十四年代數據進行考古學研究時,無法迴避這樣一個問題:碳十四年代是否真正代表了考古遺存的實際年代?如果不是,如何看待和評估兩者之間的差異,以採信最能接近考古遺存實際年代的碳十四數據?仇士華、蔡蓮珍先生最早提出該問題:「標本是否確切代表遺址的明確紀年,……一般地層中收集的碳質標本有可能比遺址的實際年代要老一些,因此要收集更多的碳十四標本,特別是能明確代表遺址年代的標本」。

在此有必要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碳十四樣本年代和考古遺存年代。

前者指的是樣本所代表的事件發生的時間,即樣本有機體與周圍進行碳交換的終止時間(多指機體死亡時間);後者則指考古遺存形成或出現,被人為建造、使用或被埋藏等事件發生的時間。

以墓葬人骨測年為例,人骨樣本測出的是人死亡的時間,考古遺存年代卻指向墓葬被埋葬的時間。

這兩個時間有可能幾乎在同時發生,有可能存有或近或遠的時間間隔。

碳十四樣本年代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代表考古遺存年代,既取決於樣品的類型,也與考古遺存的性質以及埋藏屬性都有關係。

所以,對碳十四年代數據的考古使用者而言,需要根據樣本類型、樣本出土層位與出土情況等細節,進行細緻的評估和分析。

在考古遺存中採集不同類型的樣品,所測出的碳十四年代數據在代表考古遺存實際年代方面的準確度,如表一所示。

表一 不同類型樣品對考古事件真實年代的代表性程度

含碳樣品類型 反映的事件 代表的考古事件 代表性程度 原因說明 備註
人骨 骨骼形成至死亡 埋葬 較高 兒童、中青年個體的代表性比老年人骨高,因為後者生理代謝滯後使得骨質中碳十四水平存在偏離。

骨質標本疏鬆多孔易受污雜,須取保存較好有機質多的人骨作標本
動物骨頭 同上 被宰殺、食用或被祭用埋藏 一般比人骨好,因為家畜生命周期大多比人的壽命短 同上
貝殼 同上 食用 易受環境中碳酸鹽類影響,因古老碳參與交換循環而易使測定值偏老 需要做年代學的比較研究
草本植物 生長至死亡 被人為移入遺址直至被埋藏 很高 生長周期短,易腐敗,難以長期保存;但是由於人類和動物活動干預而易出現早期地層中的相關包含物混入晚期地層中,從而使測定值偏老 在取樣時,要盡力避免將不同年代樣品混入同一樣本內
穀類 成熟收穫 同上 很高 生長周期短,易腐敗,難以長期保存;但是由於人類活動干預而易出現早期地層中的相關包含物混入晚期地層中,從而使測定值偏老 同上
小型木頭、炭粒 成長至砍伐 被人為移入遺址並使用、埋藏 生長周期短;但是由於人類活動干預而易出現早期地層中的相關包含物混入晚期地層中,而使測定值偏老 同上
大木頭 成長至砍伐 被人為移入遺址並使用、埋藏 高或低 生長周期長;樹木被砍伐後未必及時使用;舊木可以新用;這些因素皆可使測定值偏老 在能夠區分邊材和和心材的情況下,應採用邊材作樣本,心材可能有幾十至數百年的誤差

如表一所示,總體來說,越是生長年齡短的樣本,越能代表考古遺存的年代。

一年生的穀類、草本植物比多年生的木本植物好,小樹樣本比大木樣本好,大木頭中的邊材比心材好,生長期短的小型動物骨骼比大型動物好,人骨中幼兒骨骼比老年人骨好。

在不同性質的考古遺存中採集的碳十四標本,其測定年代與實際年代的吻合度,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分析。

為此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樣本所在之考古遺存是一次性還是多次性事件的結果,是短時期還是長時期形成的堆積?一般地,考古遺物按出土單位來判斷其共存關係。

具有共存關係的遺物,並不一定都屬於同一時期,而是僅僅具有同時期的可能性。

一方面,越是生命周期短,不易保存的碳標本,其與相應考古地層單位之年代的吻合度越高。

另一方面,不同類型的考古共存單位所反映的共時性程度,是有差別的;參照嚴文明先生劃分的常見遺存的共時性層次,共時性強的首先是出自墓葬的標本,其次是灰坑和房間,最後才是一般的地層。

這些經驗都可以作為碳十四樣本選取的參考依據,應儘量選取來自共時性強的考古單位中出土的碳十四樣品。

一般的文化層,比較容易混入早期遺物,這種情況在田野考古發掘中常見。

如果所選擇的碳十四標本正好是這類混入晚期地層的早期遺物,就可能意味著碳十四年代比所在考古單位的年代早。

反過來說,研究者在評估碳十四樣本年代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碳十四年代早於其所在單位的年代是很正常的現象。

那些在較晚地層單位中出土的碳十四樣本的年代早於較早地層單位中樣本的年代,即出現碳十四年代與地層關係顛倒和錯位的情況,是完全有可能的。

對於在同一單位、同一時期出土的多個碳十四樣本,在剔除因測量誤差和污染等因素造成的明顯不合理數據後,較晚的年代才往往最有說服力,代表了遺存年代的真正下限,而較早的數據或者代表遺存的使用或形成時代,或者系混入遺存的早期樣本而可以直接剔除。

此外,由於考古遺存的年代還涉及到遺存的製作和形成年代、使用年代、廢棄年代和被埋藏年代,碳十四樣本所代表的到底是哪個年代,需要結合考古出土情境才能進行分析並確定。

綜上,無論是因為樣品本身的緣故,還是考古遺存性質的原因,所導致的結果都是考古遺存的實際年代,一般比選用作其斷代依據的碳十四樣本的年代偏晚,二者之間的時差,可能非常短而可以忽略不計,也可能非常大而需要特別注意和具體分析。

3、標本失真和污染

由於碳十四測年需要用樣本的碳十四放射性強度與大氣中的碳十四放射性強度常數進行比對和計算,方才可以得出樣本的年齡。

這兩個值都有可能失真偏離正常範圍。

比如,大氣中的碳十四放射性強度可能受Suess效應、大氣核爆炸實驗和碳的儲存庫效應等因素影響而偏離常量。

對於這種偏離,國際上已有應對和處理辦法,本文不作細節討論,只重點討論造成標本中放射性強度非正常偏離的情況。

這種情況跟人為處置不當和樣本所在環境有關係。

人為處置不當包括在標本採集和運輸過輸中,將標本與不同時代的碳相接觸、混合而造成污染,還包括實驗處理時未能有效去除碳污染。

樣本所在環境造成的偏差,最引人注目是的碳酸鈣環境造成的碳十四年代偏老問題。

這一問題其實包含兩個過程:即生物生長過程和死亡後地下埋藏過程。

石灰岩中的碳多為「死碳」,即因年代久遠衰減到沒有任何放射性的古老碳。

這些死碳通過岩溶作用進入水體,引起水體碳十四水平的變化。

在這種水體環境中生長的生物,就可能因為機體內存在這種死碳,而在初始狀態時即已偏離大氣中碳十四放射性常量,若以此為標本進行測量,所得數據會偏老,需要進行碳酸鈣校正。

對此,碳十四學界形成了消除死碳影響的計算公式:「樣品的碳十四比度如果比同時期大氣的碳十四比度低a%, 則碳十四年代偏老8266In100/(100-a))年。

」依據該公式,年代偏老的程度與樣品中混入的死碳比例呈正相關,經計算可知,在樣品混入1%死碳的情況下,年代會偏老83年;混入3%死碳時年代偏老252年,混入5%死碳時年代偏老424年;混入10%時年代會偏老871年。

所以,關鍵的因素是觀察、確定不同類型樣品中死碳的摻入比例。

對於生物生長過程中死碳的摻入比例,丹麥科學家亨瑞克·陶本(Henrik Tauber)做過一項研究,將在碳酸鈣環境中(土壤含18—52%碳酸鈣,古老碳的平均年齡為距今10200至17600年)和在不含碳酸鈣環境中生長的年齡相同的山毛櫸樣本進行碳十四測量和對比,發現兩者之間大約有0.12±0.3%的偏差。

此外,北京大學碳十四實驗室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碳十四實驗室,為了解桂林甑皮岩遺址的年代,採集桂林地區樹、陸生竹、草、稻米、人骨、水草、螺、蚌、灕江水中所含的碳酸鹽和溶洞深處正在生長的石花等進行碳十四測定,並將其與同時代大氣碳十四濃度進行比較,從而得出不同樣品的碳十四比度偏離值,這批數據彌足珍貴。

該文得出結論認為桂林地區水生樣品螺殼、螺肉、河蚌、灕江水的碳十四比度比同時期大氣碳十四比度偏低大約12-13%,最高偏低約24%,相應地,若以此類樣品進行測年,所得碳十四年代偏老約1-2千年。

但是,該文認為在石灰岩地區生長的陸生動、植物標本基本不受碳酸鈣環境影響,這一結論有必要再商榷。

由於陸生動植物在其生命周期內,除了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進行交換外,植物需要通過根部與其所土壤中的水交換,動物則需要喝水,經此途徑,環境水中的古老碳亦得以進入陸生動、植物機體內。

該文表二所列數據中,三個來自非石灰岩地區(吉林延邊天橋嶺和浙江河姆渡)的標本,其碳十四比度與大氣碳十四比度一致,而其他所有來自桂林石灰岩地區的標本均發生程度不等的偏離,說明造成這種偏離的直接原因就是石灰岩環境。

其中,4個樹木樣本、1個人骨樣本中的碳十四比度,均比同期大氣碳十四比度偏低1%;大米樣本有三個數據:偏低0.4%、1.5%、2.7%,變異範圍較大,原因可能是稻田生產環境人工干預色彩濃厚,造成不同地區田塊的酸鹼環境和死碳含量相差較大而導致;嫩竹樣本1個,偏低2.6%;生草樣本1個,偏低4.5%。

從這些樣本分析,影響偏離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能是機體中的含水率,含水率較低的木頭偏離1%,而含水率較高的生草偏離率升至4.5%,由此造成的年代偏差為83-381年(樹輪校正前)。

這種誤差,對於甑皮岩這種上萬年的遺址固然可以忽略不計,但對於新石器中、晚期和青銅時代、鐵器時代的遺址,這種年代偏差就非常可觀了,必須加以考慮並做適當的校正。

對於埋藏過程中的碳污染,特別是環境中死碳的影響,仇士華、蔡蓮珍先生有過分析:「由於標本往往長期埋在地下,經過幾千年甚至幾萬年的地下水和鹽類的侵蝕,不但在標本縫隙間會嵌入不同年代的碳,且很可能使標本碳和不同年代的碳發生交換作用,以致不能測出標本原來的年代。

有機碳與周圍碳交換的機會要比無機碳小許多。

倘使標本原來生長的環境含有較多的古老碳,它會吸收較多的非放射性碳而使放射性比度降低,這樣就測定不出正確的標本年代。

因此要獲得正確的標本年代,首先在收集和保存處理標本的過程中,必須十分小心;務使其保持原來的碳分而不致滲入任何不同年代的碳分(如嵌入木頭的植物幼根必須去除,標本來源清楚,不要作不適當的修整等)。

」埋藏在富含死碳的地下水環境中,死碳滲入碳標本機體內,甚至在標本機體內部和表面重新鈣化和沉積。

雖然目前尚無此類量化分析,但可以合理推論,長期埋藏在富含死碳的地下水環境中的標本,死碳摻入比例應比前面分析過的未經埋藏的標本要高。

而且,埋藏時間越長、地下水中碳酸鈣和死碳含量越高、碳十四標本機體越是疏鬆多孔,那麼最終摻入的死碳比例可能越高。

綜上,需要對石灰岩地區的碳十四測年數據進行碳酸鈣校正。

為確定在常見考古情境中碳十四樣本的死碳摻入比例,筆者對照《C14》一書中有關雲、貴、川等石灰岩地區既有碳十四數據,同時又通過類型學研究已獲得較為明確年代信息的樣本,按不同的死碳比例(1-10%)進行計算和校正,並將所得結果與類型學斷代結果進行比照,發現貴州地區的數據(如WB79-20、WB79-21、ZK-0704、ZK-0705、ZK-0706),若按摻入死碳4-5%的比例來算,校正後的碳十四年代與類型學斷代最為吻合;川西(如ZK-1062、ZK-1063、ZK-1028、ZK-1029等)則以摻入死碳3-4%的比例計算時較為符合類型學斷代結果。

在目前缺少實驗數據的情況下,這些死碳摻入比例或可以作為參照應用到相關地區。

由於測量誤差、樣本污染和樣本年代的代表性問題都可能造成碳十四數據失真,為了獲得準確的測年數據,需要在以下五個方面加以注意:

1、對同一地層、同期文化遺存儘量提供多個樣本測試,這樣可以相互比較和驗證,排除因測量誤差而造成的異眾值,以及混入晚期單位的早期標本;

2、特別要注意遺址周圍的環境與水質問題,會造成標本的污染以及測試年代老化的現象,建議同時對考古遺址所在地的地下水進行檢測和了解,掌握相關情況;

3、儘可能選用代表性強、符合條件的樣本,如草本、穀類、保存較好的動物骨骼,小樹木碳、大型樹木的邊材等;

4、儘可能詳細地提供碳十四標本的出土狀況、與相關文化遺存的共存關係,以及這些文化遺存的文化屬性、文化分期等背景知識的細節,以便研究者評估與鑑別碳十四年代的信度,進一步判斷樣本年代所代表的是何種考古遺存的哪一類年代(形成年代、使用年代或廢棄年代?)。

以往發表的碳十四數據極為缺乏這一類背景信息,在此筆者強烈呼籲在今後的田野考古操作中,將所提取的每一份碳十四標本都遵照小件的記錄要求,仔細記錄相關背景信息,並將這些信息隨同碳十四數據一起發表。

5、若在同一考古單位有多個碳十四數據可供選擇時,在排除測量誤差引起的異眾值之後,建議儘量選擇時間偏晚的數據作為考古遺存的年代;這種做法與年代學中選擇某個考古單位所出器物群中年代最晚的器物作為定年依據,是基於相同的邏輯。

除此以外,由於考古界對碳十四數據是否需要樹輪校正,用何種方法進行校正,缺乏清晰的認識,並無統一標準和規範,也引發諸多混亂,如:有的地區或學者喜用未經校正的碳十四數據,有的則偏愛經過樹輪校正後的數據,而校正後的數據又因校正方法不同而存在年差;在進行跨區域比較時不仔細查證碳十四原始數據,將校正和未校正數據混為一談放在一起比較,使得將原本同時的文化視為有早晚關係,原本不同時的文化被並置。

凡此種種,對相關領域的考古學研究,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誤讀。

4、關於樹輪校正方法的討論

由於碳十四年代是以假定大氣中碳十四濃度恆定為前提的,而太陽黑子活動、太陽耀斑、恆星爆炸、近代人類活動如工業革命、核爆炸以及地球海洋效應等,都對大氣碳十四濃度產生影響,故碳十四測年數據需要經過樹輪校正才能得到日曆年代。

近幾十年來,校正方法多次變動,精確度不斷提高。

國內曾一度主要採用1972年的達曼表、達曼修正表(1974年),個別數據使用拉爾夫表(1973年)和統一校正新表(1982)。

1985年公布的高精度樹輪校正年代新表,於1988年得到國際確認和使用。

1991年出版的《中國考古學中碳十四年代數據集1965~1991》便應用此表進行年代校正。

此後Minze Stuiver等創建的1998年樹輪較正曲線,即INTCALL98,成為很多校正程序的基準,此後該曲線不斷修正,當前已進化至INTCALL13,並可以與海洋校正曲線(如Marine 13)配合使用,以修正全球各地因海洋效應而產生的碳十四濃度差異。

另一方面,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一些研究機構開發了不同的校正程序,如美國華盛頓大學第四紀同位素實驗室的Calib (目前已升級到7.0版,以Intcal13為校正曲線,可與Marine 13配合使用)、牛津大學考古實驗室的Oxcal(目前最新版本為 4 .2,以Intcal13為校正曲線,可與Marine 13配合使用),德國科隆大學史前考古學院放射性碳實驗室的Calpal1.5(依據樹輪校正曲線CalPal2007_HULU)等,這些校正程序極大方便了年代校正工作。

Oxcal因可對系列樣品進行校正以縮小置信區間而被夏商周斷代工程採用。

此後,Oxcal校正程序成為國內考古界兩大碳十四實驗(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碳十四實驗室和北京大學加速器質譜法碳十四實驗室)的標準算法,以其為基礎的測年方法,被稱之為系列碳十四測年法。

在新的校正方法推行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需要澄清的認識。

比如,把系列碳十四測年法誤認為與原來所用碳十四測年方法不同的新方法,進而認定兩種測年方法測出來的碳十四數據不具有可比性;或者根據原定年代與新定年代之間的年差,將鄭洛地區的情況套用到其他地區:「按目前新的測年結果,龍山文化的年代整體向後移動200年左右,……如果未來幾年新的測年結果能夠較大幅度地改變目前所公認的新石器時代年代體系,即把目前新石器時代晚期和青銅時代早期的年代後延200年左右,那麼,或許這一年代可以整體向後調整200年左右」 。

實際情況果真如此嗎?且看相關領域科學家對於系列樣品碳十四測年方法的解釋:「所謂系列樣品方法是指取前後有序、在時間上連續並互有時間間隔的系列含碳樣品,進行高精度年代測定,然後將得到的系列數據共同進行數據的曲線擬合,可以使日曆年誤差有效縮小。

該方法的實質是通過數據之間的相互關聯性使日曆年誤差縮小。

………系列樣品方法的具體實施需要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一是要具備高精度碳十四——樹輪年代校正曲線,二是需要較高精度的測年數據,三是樣品的考古學背景要清楚。

由於系列樣品縮小年代誤差依靠的是樣品數據之間的自然約束,因而所得到的年代範圍與系列樣品條件不夠充分時得到的年代結果是不矛盾的,只是年代範圍有相對寬和窄的差別。

這樣,通過獲取足夠長的系列、足夠多的樣品,形成的系列樣品得到的鄭邑的年代,只是相對於以前的年代範圍更加具體和準確,而沒有根本性質的不同。

顯然,碳十四系列樣品測年方法並非新的測試方法,只是一種利用樣品之間的關聯性對測年數據進行擬合和校正,以縮小定年範圍使之更加準確和具體的方法。

這種方法所用來擬合和校正的原始數據,仍來自於常規或加速器質譜法碳十四測年數據。

系列樣品測年方法雖然在夏商周斷代工程以後才開始在國內使用,但不管是斷代工程以前還是以後測得的碳十四數據,都是可以通用的。

由於應用該方法進行校正和擬合需要諸多前提條件而未見大規模使用,迄今考古研究中所能利用的年代數據仍以單一數據條件下校正為主,所以,如何總結鄭洛地區系列樣品分析呈現的特點和規律,以提高運用一般碳十四年代數據進行考古年代推斷的能力,成為學界需要思考和總結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用碳十四系列樣品方法擬合得到的年代,為何比傳統認定的年代晚?原因有四:因樹輪校正曲線修訂而產生的偏差,以及採用不同校正方法而產生的偏差,由於前後擬合而縮小定年範圍,由於測量精確度提高而使測年置信範圍縮小。

除了最後一項與實驗測試本身有關外,前三個方面均與年代校正有關,下面略加說明。

表二碳十四年代不同校正方法比較*

實驗室編號 樣本 考古分期 C-14數據5568,BP1950 達曼表校正(BC) 新表校正(BC) Oxcal 4.2(BC) Calib7.0(BC) Calpal1.5(BC)
Zk-0212 蚌殼 二里頭早 3470±95 2030~1800或1915±115 1916~1683或1800±116 1909(0.66**)16811676(0.022)1665 1906 (0.967) 1681 1677(0.033)1665 1914~1677或1796±118
Zk-0285 木炭 二里頭一期 3450±80 2000~18001900±100 1886~1681或1784±102 1882(0.682)1683 1882(0.992)1683 1672(0.008)1669 1874~1670或1772±102
ZK-928 木炭 二里頭 3350±80 1895~1635或1765±130 1900~1425或1662±237 1740(0.087)17121699(0.595)1530 1739(0.125)17121698 (0.875)1530 1740~1548或1644±96

*本表數據置信區間皆為1 sigma (68.3%)。

**相對區間的可能性。

從表二的數據來看,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用不同方法進行樹輪校正,得出的日曆年代之間的差異很大,這種差異顯著地存在於1970年代使用的達曼表校正和1988年以後的新表校正之間。

二里頭、二里岡時期的碳十四測年數據經新表校正後的日曆年代,比經達曼表校正後的年代晚大約一到兩百年,而且校正前和校正後的數據,年差達到二、三百年。

新表以後的不同校正方法,無論Calib還是Oxcal,亦或Calpal,其校正結果都只存在微小差異,所以,如果只針對單一或孤立的碳十四測年數據進行校正,這三個校正程序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如果沒有特殊使用要求,任用其一即可。

如果需要在大範圍內進行測年數據比較,建議統一選用其中一種方法進行校正。

其次,新的校正曲線並非平滑的線條,而是有許多起伏和波動的不規則曲線。

Calib和Oxcal兩種方法可以反映這種波動情況,經其校正後的日曆年代分布區間,經常並不連續,而其他方法校正出來的日曆年代一般被假定為一個連續分布的年代範圍。

此外,還有兩個細節,雖是放射性碳十四測年的常識但經常被中國考古界所忽略。

第一,距今年代指的是距1950年,而不是說話的時刻。

第二,目前所用的碳十四半衰期,國內碳十四實驗室過去發表的碳十四年代數據通常以5730年為半衰期(偶爾也見用5568為半衰期),而國外多數實驗室採用5568年為半衰期的算法。

「兩個半衰期計算出來的碳十四年代數據之間是可以互相轉換的,其所表示的年代學意義是一致的,用這些碳十四年代基礎數據所計算出來的日曆年代是一致的。

」 若將以5730年為半衰期的測年數據乘以0.97即可得到以5568為半衰期的測年數據。

前文提及的Calib、Oxcal、Calpal校正程序均採用以5568年為半衰期的年代數據,所以,若基礎數據是以5730為半衰期計算出來的,須進行轉換計算。

這兩種計算方法產生的年差隨年代久遠而加大,若在二里頭和二里岡時期,因此而產生的年差也可能達到上百年,這麼大的年差對於夏商考古來說已足以產生誤判。

由於考古界對上述細節並不了解或不夠注意,在發表碳十四數據時往往不標明半衰期,不說明是否經過校正或以何種方法進行校正,由此產生不少混亂,以後應當引起重視。

四、總結

本文首先揭示當前三代考古學研究中的種種現象:將經漢代人之手編纂加工過的二手文獻全部當真,而將一手的考古資料降為證經補史和配合文獻的工具,企圖通過考古發現和研究,在後世的「中央」——鄭洛地區的地下找到一元的夏商王朝史,再透過從中央看四方,將所有的發明和創新都歸功於中央,將四方視為鄭洛中央區的傳播影響之地。

將三代考古學引上這種值得懷疑的方向的原因,除了對傳世文獻中的歷史觀念和意識形態缺少反思和批判,以及近世一味地主張信古和釋古之外,類型學斷代的不當運用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類型學研究帶有主觀色彩,易受研究者腦海中的某些既定觀念(如一元的夏商王朝史、以鄭洛為中央的空間觀念)所強力牽引,結果淪為印證、強化這些觀念的工具。

尤其是在跨地域跨文化比較的情況下,失去層位學依據的類型學斷代,更加如此。

因為跨地區的斷代無法依靠層位學,純粹依靠器物類型的斷代,往往不能提供嚴謹的答案。

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受研究者主觀意識和既定觀念的牽引,所得出的答案並不一定真正代表史實,而只是作者想要的結果。

筆者認為,在跨地區的類型學比較研究時,雖然失去了層位學這個輪子,但此時考古年代學仍然有另一個輪子可用,那就是碳十四測年方法所提供的相對精確的絕對年代。

如果這種絕對年代數據足夠多,就可以搭建起相對年代框架,在此基礎上利用類型學進行跨區域的文化關係研究,就有了較為堅實的基礎,也就不致於出現方向性的錯誤。

鑒此,考古界有必要充分理解、掌握和利用碳十四測年這個重要的年代學工具。

本文進一步說明,考古工作者需要注意了解碳十四標本的性質,並且嚴格區分碳十四測年的基礎數據和校正數據。

在碳十四數據應用得比較多的新石器至青銅器早期研究中,未校正前和校正後之間動輒有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年差,若不注意區分,完全有可能將早晚關係顛倒過來。

其次,還要注意不同校正方法得出的日曆年代之間存在的年代偏差。

在相對年代關係非常重要的比較研究中,要注意只有使用同樣性質的年代數據,即都是基於相同半衰期算法得到的未校正數據,或都是用同一種方法進行校正的日曆年代數據,才能進行比較,絕不宜混用不同性質的碳十四年代數據來做相對早晚關係的探討。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樣本的碳十四年代與其所代表的考古事件、考古遺存的實際年代之間往往存在年差,需要建立並不斷完善碳十四測年數據對於考古斷代的準確性的評估機制。

在當前,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碳十四年代數據發表時應該提供足夠詳細和準確的考古背景信息,以便於研究者做出獨立評估。

還要注意碳酸鈣等古老碳對碳十四數據的影響,特別是在石灰岩地區和硬水環境中取樣時,建議能同時了解水質。

在發表碳十四數據時,應該交待半衰期、是否經過校正,以何種方式進行了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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