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評:別以「考古」之名教唆盜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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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網

近段時間,一些網絡直播平台出現冠以「考古」之名的短視頻或直播內容,其中,有人在荒郊野地打洞刨坑挖出「古物件」,有人現場演示洛陽鏟探土並詳細介紹使用方法(12月20日《法制日報》)。

近些年,人們對傳統文化的關注越來越高,這也催生了考古熱、鑒寶熱等現象,同時與之相關的盜墓文化也甚囂塵上,以盜墓為主題的小說、影視劇非常火爆。

盜墓這種帶有禁忌、歷險、財富等色彩的行為非常引人關注,而且盜墓犯罪在現實當中仍處於多發期,在依法打擊盜墓犯罪的同時,也應該宣傳盜墓犯罪對歷史文化的戕害,正確認識盜墓與考古行為的界限。

盜墓與考古雖然在行為上有些近似,但是有本質區別的:盜墓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求財,從事盜墓犯罪的群體通常缺乏專業歷史知識,對文物價值基本是從材質、外觀來判斷,只要是金銀器物、構造精美,就會趨之若鶩、不擇手段,那些不符合這些標準的東西則會被肆意破壞。

而考古是發現歷史、保護文化。

例如通過考古發現的記錄秦朝法律制度、行政文書等的雲夢秦簡,如果是缺乏歷史知識的盜墓分子,極有可能將其視為廢竹片。

此外,古墓葬內部的構造、陪葬品的擺放位置等,也都是考古工作關注的重點,這些非物質性的元素對歷史和考古來說恰恰最珍貴的。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所以說考古發掘工作必須是單位的集體行為,需要履行批准程序,個人私自發掘就是違法。

因此網絡直播平台上宣稱的所謂「個人考古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對考古行為的基本規定。

真正的考古現場,需要做好基本的安全保衛、施工保障等工作,還要有必要的基礎設施,絕對不可能是個人在光禿禿的荒郊野外打洞刨坑。

此外,刑法明確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屬於犯罪行為,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網上直接演示洛陽鏟探土並詳細介紹使用方法,無疑是對盜墓方法的普及,顯然具有教唆犯罪的嫌疑。

根據刑法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是網絡主播通過勸說、利誘、慫恿等方式要求特定的粉絲去盜墓,那麼該網絡主播就可能是盜掘古墓罪的共犯,即便被教唆的粉絲沒有去盜墓,網絡主播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刑罰輕重有所區別。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

保護文物、傳承歷史意義深遠、責任重大,必須要嚴厲打擊教唆盜墓、實施盜墓的行為,執法機關應該在網絡直播平台上按圖索驥,查明真相、依法打擊。

同時新聞媒體、文保部門要加大對「盜墓犯罪就是對歷史文化破壞」的宣傳,讓普通公眾感受文物被破壞的痛、感受考古工作的巨大價值,構築全民守護文物的精神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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