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627處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將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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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為加強我市境內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我市擬出台《萊蕪市文物保護與利用條例》。

我市歷史悠久,文化燦爛,底蘊厚重,文物遺產豐富。

全市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627處,其中國家級4處,即齊長城、嬴城遺址、牟國故城遺址、萊蕪戰役指揮所舊址,省級16處,市區兩級85處。

近年來,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日益重視,提出了更高的工作目標要求,同時文物保護也面臨著經濟發展中項目建設、城鎮化進程的影響和文物犯罪日益猖獗的嚴峻挑戰。

尤其是我市作為全國全域旅遊示範城市,文物作為一個地區文化傳承的重要標誌,正面臨著保護開發與利用的多重需要,所以迫切需要文物保護立法,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記者從《萊蕪市文物保護與利用條例(草案)》中看到,草案共6章45條,在全面貫徹落實上位法的基礎上,對具體事項進行了細化延伸,創設了系列具有切合我市實際的條款。

首先關於文物保護責任體系,在確定市區兩級政府、部門責任的同時,將範圍延伸至鎮、村兩級,使管理體系更加清晰,真正形成了市區鎮村四級防控體系。

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確定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及權利義務,使權責利相統一。

草案中將文物部門列入有關城鄉規劃議事機構進行了規定。

這是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6〕17號文件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省文物局關於落實全省文物工作電視會議重點督查內容要求所增加的,這項規定的提出,為較好地保護文化遺存的完整性提供了保障,特別是在土地利用、工程選址時可以提前避開保護區域,避免因文物保護更改規劃帶來的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

對於傳統文化村落、古民居等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草案也做了規定,一是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規定可以向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二是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資金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規定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三是規定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優先購買,為未來保護利用奠定了基礎。

另外,在文物保護資金使用、文物保護宣傳、引進社會資本保護不可移動文物、非國有博物館管理、文博創意產品開發、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延伸,填補空白,增強對工作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記者 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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