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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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共設施保留地就只能任由它長雜草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 ...
- 2都市計畫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
- 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 ...
- 4解釋函令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內容一、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 ...
- 5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徵收使用侵害人民權益 ... - 監察院
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