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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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刑法§74-全國法規資料庫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 ...
- 2犯專科罰金之罪會不會成立累犯? - 玉鼎法律事務所
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以被告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
- 3有期徒刑-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第69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 ...
- 4緩刑意思是什麼?緩刑條件是什麼?緩刑撤銷原因? - 瑞勤法律 ...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閩南語俗稱「寄罪」。 ·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 · (二)「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Q ...
- 5定應執行刑逾二年可否宣告緩刑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至於緩. 刑之目的,一言以蔽之,即在救濟短. 期自由刑易受惡習傳染之流弊。 參宣告刑與執行刑之異同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