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專科罰金之罪會不會成立累犯?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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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甚明。
是以被告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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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解析
犯專科罰金之罪會不會成立累犯?
犯專科罰金之罪會不會成立累犯?
Q:犯專科罰金之罪會不會成立累犯?
A:革魯剛服完其被判處的竊盜罪徒刑而出獄,正發愁著出獄後飯錢沒有著落,想說先去土地公廟拜拜去除霉氣,拜拜時,革魯瞥見供桌下有一個錢包,於是心生歹念定將該錢包據為己有,後來錢包的主人小明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將革魯逮捕。
問:革魯會不會成立累犯?
依照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必須是行為人在五年以內再犯者是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才符合累犯的要件。
若行為人再犯的罪的法定最重本刑是拘役或罰金者,就不符合累犯的要件,就不能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其刑。
革魯明知該錢包是他人所有的遺失物,仍然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該錢包侵占入己後離去,革魯犯的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但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屬於專科罰金刑之罪,因此不能論處革魯累犯。
106年度台非字第37號
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以被告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但必須其於5年以內再犯者係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始合於累犯之要件。
若其再犯之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者,即與累犯之要件不侔,自不能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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