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及定義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薪資:採給付原則,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Togglenavigation
Google
進階搜尋
物價指數
最新物價指數統計指標
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跌及購買力換算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計算平台
重要統計表-漲跌幅前50項一覽表
重要統計表-主要國家CPI年增率
就業及失業
最新就業指標
重要統計表-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
重要統計表-最新縣市重要指標比較
重要統計表-最新主要國家(地區)失業率比較
重要統計表-統計表查詢
背景資料及定義
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
最新國民所得統計指標
重要統計表
薪資及生產力
最新薪資指標
統計表查詢
背景資料及定義
三大普查
農林漁牧業普查-歷次普查結果摘要
農林漁牧業普查-最新縣市別統計結果摘要
農林漁牧業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歷次普查結果摘要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最新縣市別統計結果摘要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最新行業別統計結果摘要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人口及住宅普查-歷次普查結果摘要
人口及住宅普查-最新縣市別統計結果摘要
人口及住宅普查-背景資料及定義
統計分類
行業統計分類
職業標準分類
其他
最新消息
統計資料發布看板
國情統計通報
:::
首頁/薪資及生產力/背景資料及定義
背景資料說明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受僱員工統計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項目名稱:受僱員工人數、進退率、薪資、平均工時、勞動生產力與單位產出勞動成本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編製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薪資調查科*聯絡電話:(02)2380-3628*傳 真:(02)2380-3644*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發布形式*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有。
*書 面 新聞稿,網址:https://www.stat.gov.tw/lp.asp?ctNode=527&CtUnit=1818&BaseDSD=29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無(96年3月起)。
*電子媒體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https://www.stat.gov.tw/np.asp?ctNode=522 磁 片:無。
光碟片:無。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統計地區範圍包括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統計對象為工業及服務業(不包括農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研究發展服務業、宗教、職業團體及類似組織等行業)公民營企業之場所單位或企業。
*統計標準時間: 資料時期除註明特定時期者外,受僱員工人數係指月底情況(營建工程業為月內資料);員工進退、工時、薪資等係指全月情況。
*統計項目定義: 受僱員工人數:依支領薪資原則,計算月底現有本國及外國籍受僱員工人數;包括所有監督及專技人員(職員)與非監督專技人員(工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之常僱員工、臨時員工、契約員工、建教合作工讀生(全月不參加工作者除外)、學徒及養成工等。
但不包括:參加作業而不支領薪資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僅支車馬費未實際參加作業之董、監事、顧問;應徵召服常備兵役保留底缺或支領部分薪資與留職停薪、全月未參加作業者;不在廠地工作之計件工作者。
薪資:採給付原則,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及年節獎金、員工酬勞、補發調薪差額等)。
平均工時:指本月底受僱員工在本月內實際工作總人時數,包含正常工作時數及加班工作時數。
進退率:包括本月內實際進入(含新進、召回等)及退出(含辭職、解僱及資遣、退休及優惠退休等)工作場所之受僱員工人數占上月底受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勞動生產力指數:【(生產指數÷受僱者總工時指數)×100】。
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受僱者總薪資指數÷生產指數)×100】。
*統計單位: 受僱員工人數:人;薪資:元;平均工時:小時;進退率:%;勞動生產力與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105年=100。
*統計分類: 按行業、性別、僱用型態(全時員工、部分工時員工)、年月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資料變革:本總處為蒐集臺灣地區各行業事業單位受僱員工人數、薪資、工時及進退率狀況等資料,以明瞭整體勞動市場人力需求及工時與薪資變動趨勢,爰按月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本調查主要項目分為(一)月底在職(營建工程業為月內)受僱員工人數;(二)月底在職受僱員工全月實際工作總人時數;(三)月底在職受僱員工薪資總額;(四)該月進入及退出人數;並自98年1月起涵蓋「教育業(僅含其他教育及教育輔助業)」。
本調查結果提供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及研究機構等單位作為研訂人力規劃、企業經營、調整薪資及經建計畫等參據。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10日發布(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年度更換樣本,將酌予調整),並於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本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
五、資料品質*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抽樣設計:本調查抽樣每年辦理一次,除全查行業外,每一樣本接受調查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按各細行業採「截略分層隨機抽樣法」,以受僱員工人數為分層變數,採用哈奇斯-達蘭尼斯(Hodges-Dalenius)之最適分層方法,各行業樣本按各業員工人數比例配置,行業內各層樣本則採紐曼配置。
廠商抽出率約為1.3%,總人數涵蓋率約為29.2%。
調查方式:按行業不同,分別採派員實地訪問調查、郵寄通信調查及網際網路填報方式辦理。
推計方法:採基準環比連鎖估計法。
校正方式:依據歷次之行業標準分類歸類,並定期與最新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結果或其他各行業母體資料作比較,以獲得最新基準值,並將歷月統計結果予以適度調整,其他特徵值則依比例校正。
生產指數:採用經濟部所編之工業生產指數;受僱者總工時指數:除包含「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受僱員工外,並含由「人力資源調查」估計之不在廠地工作之廠外計件工作者,二者計算期延人總時數與基期延人總時數之百分比;受僱者總薪資指數:除包含「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受僱員工外,並含由「人力資源調查」估計之不在廠地工作之廠外計件工作者,二者計算期延人總薪資與基期延人總薪資之百分比。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資料品質,每月除由審核員詳予審查外,並運用電腦程式檢查,對於異常資料再以電話複核。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1.本項統計每月10日發布初步統計結果,並根據新增回表資料,於次月修正相關統計結果。
2.本統計結果有關行業別資料係以第10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歸類,另每5年(逢3逢8之年份)則依據「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結果,進行基準校正,並同時修正行業資料為最新行業標準分類。
七、其他事項*備註:*列管狀態:列管名詞定義一、受僱員工人數:依支領薪資原則,計算月底現有本國籍及外國籍受僱員工人數;包括所有職員及工人、專任或兼任、全時或部分時間參加作業之常僱員工、臨時員工、契約員工、派遣至他單位工作之員工、建教合作工讀生(全月不參加工作者除外)、學徒及養成工等;如因公(出國考察、受訓、外調及後備軍人應教育召集)、病、事、例、休、婚、娩假,而有若干時日未參加工作者,仍應計算在內。
但不包括:參加作業而不支領薪資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僅支車馬費未實際參加作業之董、監事、顧問;應徵召服常備兵役保留底缺或支領部分薪資與留職停薪、全月未參加作業者;不在廠地工作之計件工作者。
(一)全時員工:工作時數達到貴單位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或法定工作時數者。
(二)部分工時員工:工作時數較貴單位內之全時員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包括下列等情形:
1.每日工時明顯低於全時員工。
2.每日工時相同,但每週工作日數明顯低於全時員工。
*若依前揭定義判定困難或工作形態特殊者,可依該員工大致平均每週工作時數判斷,低於30小時者屬部分工時員工。
二、受僱員工進退人數:包括本月內實際進入及退出工作之受僱員工人數。
(一)進入:1.新進:指以前不曾受僱於本單位之新進員工。
2.召回:指過去曾離職連續停薪一個月以上之員工,至本月又被召回在原場所單位工作之員工。
3.其他:指除新進及召回員工外,如從同一企業單位所屬之不同場所單位轉入者,或應召服兵役保留底缺而復職者均屬之。
(二)退出:1.辭職:指受僱員工主動提出申請終止僱傭關係者。
2.解僱(含資遣):指雇主因業務縮減、更換生產方法、裝置自動化設備、工作場所遷移或毀損、原料不足、季節工、臨時工或外籍勞工屆期等原因,依規定對受僱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非故意損害員工權益者,包括資遣或優惠資遣。
3.退休(優惠退休):員工年齡或服務年資符合下列規定而終止僱傭關係,且員工需領取退休金者(包括退休及優惠退休)。
(1)、勞動基準法。
(2)、勞工退休金條例。
(3)、公司規定之退休條件(若公司退休年齡或年資規定優於上述兩法者,從其規定)。
4.其他:包括徵召服常備兵役、留職停薪、升學、出國、女性婚娩不能繼續工作、死亡、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不符工作所需體力標準,及調往同一企業單位所屬不同場所者,但後備軍人為期1個月之教育召集,仍支領薪資者不包括在內。
三、月底在職受僱員工全月實際工作總人時數:指本月底受僱員工在本月內實際工作總人時數,包含正常工作時數及加班工作時數。
(一)正常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於場所單位規定應工作時間內之實際工作總人時數,亦即不含週休、國定假日、停工檢修、員工輪休、自強活動以及員工請假未工作之總人時數。
(二)加班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有酬工作總人時數。
四、月底在職受僱員工薪資總額:採給付原則,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本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一)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危險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二)加班費:指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給付之報酬。
(三)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酬勞(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端午、中秋或其他節慶獎金、差旅費、誤餐費、補發調薪差額等。
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法院如何判斷「績效獎金」是不是工資? - 台北律師公會
一、行政法院判斷「工資」之二項原則基準為「給付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 判斷工資之法律標準,已規範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之定義 ...
- 2請問「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的定義是甚麼!?
【會員提問】請問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定義是甚麼?是全薪4萬嗎?還是全薪+紅利或年終(會浮動的未知數)/12 高於4萬,就是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 ...
-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布「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不得面議 ...
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 ...
- 407「經常性給與」、「恩惠性給與」是什麼? - 聽懂勞動法
雇主可以透過減少經常性給與、增加恩惠性給與,減少隱性支出,但勞工的權益也會受 ... 但是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經常性給與的定義,還是會被認定為工資。
- 5工資定義為何?如何認定經常性給與? - 天秤座法律網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僅需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