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中央政府公告停業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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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員工是否納入補貼? Q13.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Q14.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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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不可不知!重要FAQ
一、申請資格
Q1.申請資格為何?
Q2.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有哪些?
Q3.事業屬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但其登記營業項目不在須知附表一的範圍,就無法申請嗎?
Q4.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能以個別分支機構來申請嗎?
Q5.事業為複合式經營,分支機構屬於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但總機構不是),可以申請補貼嗎?
Q6.事業營業地點因位於屬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內,也受影響不能營業,可以申請補貼嗎?
Q7.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或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嗎?
Q8.我是無稅籍登記(含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Q9.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有稅籍之營業場所,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二、補貼內容及計算
Q10.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Q11.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Q12.部分工時員工是否納入補貼?
Q13.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Q14.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Q15.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Q16.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Q17.員工於8月31日後已離職,仍應將員工造冊列入補貼計算嗎?
Q18.事業不幫員工列入員工補貼領款清冊,致員工領不到員工補貼,怎麼辦
Q19.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Q20.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Q21.如果事業有勞保證號,但已無投保員工或無正職投保員工,而將視為無勞保證號以負責人一人計算補貼,這種情形可免填勞保證號嗎?
Q22.如將員工的轉調到相關企業/集團中別的公司,員工如何認定?
三、如何申請
Q23.本補貼受理期程?
Q24.本補貼如何申請?
Q25.申請資料有在線上申請系統存檔,但未在截止日前送出,可以申請到補貼嗎?
Q26.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及資料?
Q27.商號存摺可提供負責人之帳戶及存摺影本嗎?
Q28.員工補貼可以提供該員工的家人或朋友的帳戶嗎?
Q29.員工可以自己申請補貼嗎?
四、其它
Q30.事業應遵循事項
Q31.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Q32.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Q33.如今年已領過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哪些紓困補貼,還可以再申請嗎?
Q34.同一人在A企業擔任員工投保領薪,又自行開業B企業擔任負責人(無投保),則如A企業申請補貼,那他自己的B企業還能申請補貼嗎
Q35.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Q36.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Q37.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申請事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1. 110年8月1日前已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從事商業服務業且於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事業(如附表一,惟仍須以實際經營內容及停業事實認定)。
3.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Q2. 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有哪些?
Ans:
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範圍,是指揮中心宣布110年7月27日,疫情警戒降為二級之後仍關閉的場所,屬於商業服務業者,包含:K書中心、歌廳、舞廳、酒家、酒吧、酒店(廊)、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視聽歌唱業(KTV)、錄影節目帶播映業(MTV)、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網咖)、麻將休閒館、遊藝場所等其他類似場所(如桌遊場所等)。
Q3. 事業屬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但其登記營業項目不在須知附表一的範圍,就無法申請嗎?
Ans:
可以。
實際為公告應關閉之場所,但登記營業項目均無對應項目者,申請時請檢附營業佐證資料(如:營業地址之內裝及外部照片、所開立之發票品項、價目表等,可資證明所營場所確屬受中央公告關閉場所之資料)供本部實質認定。
Q4.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能以個別分支機構來申請嗎?
Ans: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Q5.事業為複合式經營,分支機構屬於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但總機構不是),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可以,如分支機構屬於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可以申請本補貼,但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分支機構」之員工人數計算。
Q6. 事業營業地點因位於屬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內,也受影響不能營業,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可以,事業之營業地點因位於屬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內而不能營業,可以申請本補貼,但請檢附相關資料供本部認定。
Q7.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或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屬「有稅籍」的商業服務業「營利事業」,且於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事業就可以申請。
Q8. 我是無稅籍登記(含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本補貼須110年8月1日前已有稅籍登記的事業才可以申請。
Q9.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有稅籍之營業場所,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營業場所雖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10.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包含「事業補貼」及「員工補貼」:
(1) 事業補貼:補貼事業停業期間之各項必要成本,以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計算。
(2) 員工補貼:每人以3萬元計算。
2.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算4萬元,發給企業為事業補貼。
(同一負責人限領1次,且負責人不得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11.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員工之認定:
(1) 於110年8月31日時,「於事業單位」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有勞工退休金提繳之「全職員工」(含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但不含其他外國籍及部分工時者);
(2) 且員工須經申請事業造冊列入「員工補貼領款清冊」(附件二),才能計入事業補貼之員工人數及員工補貼對象。
2. 負責人如有於事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且造冊列入「員工補貼領款清冊」,則亦可計入。
Q12.部分工時員工是否納入補貼?
Ans:
1. 本補貼以全職員工計算,部分工時人員不納入補貼員額。
2. 部分工時員工的認定方式:
(1) 員工於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的「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P0者即認定為部分工時員工。
(2) 計時人員、兼職人員、打工人員、建教生等,如事業為這些員工投保為全時員工(投保名冊上「特殊身分別」無P0註記),亦認定為全職員工;有P0註記者即為部分工時員工。
Q13.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員工沒有於事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但有於事業投保就業保險、勞退之者亦可計入。
2. 如事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14.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雖無勞保,但其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仍可列入計算。
Q15.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年8月31日在投保名單內的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16.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110年8月31日有投保的全職員工均可以計入補貼。
Q17.員工於8月31日後已離職,仍應將員工造冊列入補貼計算嗎?
Ans:
1. 是的,110年8月31日有投保的全職員工均可以計入補貼,即使員工已離職亦請將該員工造冊,這樣事業也才可以領到該員額對應部分的1萬元事業補貼。
※如事業未將符合資格的員工造冊,將無法領到對應部分的1萬元事業補貼。
[例如]
事業8月31日有5名員工,雖其中2名已離職,仍應將5位員工均造冊,如僅造冊3名員工,則事業補貼部分僅能補貼3×1萬=3萬元。
2. 8月31日後之離職員工亦可主動聯繫前雇主,請其造冊以列入補貼員額中。
Q18.事業不幫員工列入員工補貼領款清冊,致員工領不到員工補貼,怎麼辦?
Ans:
1. 事業補貼金額亦以員工補貼領款清冊之人數計算,不幫員工列冊者,亦無法領到對應部分的事業補貼。
2. 此外,事業如果拒絕提供員工之員工補貼受領資料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致員工補貼權益受損,本部得駁回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事業補貼,並向事業追款。
Q19.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資料(附件一)中臚列從事受中央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分支機構之投保證號,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則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20.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案件核准後專案辦公室將寄E-mail通知撥款,如對補貼員額及金額有疑義、填錯或少填保險證號,可回復該E-mail提供正確資料。
Q21.如果事業有勞保證號,但已無投保員工或無正職投保員工,而將視為無勞保證號以負責人一人計算補貼,這種情形可免填勞保證號嗎?
Ans:
可以,如果因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而以負責人一人計算4萬元的情形,可以免填勞保證號;但事業如果有投保的正職員工,卻無填寫勞保證號致員工補貼權益受損,本部得駁回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事業補貼,並向事業追款。
Q22.如將員工的轉調到相關企業/集團中別的公司,員工如何認定?
Ans:
除分支機構以外,不同事業均為獨立之主體,員工不可用其他事業之投保情形認定,請以員工110年8月31日在保的單位提出申請。
Q23.本補貼受理期程?
Ans:
受理時間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Q24.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一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csm-subsidy.cdri.org.tw/),並應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
2. 曾於110年6月7日至8月31日期間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者,申請時本部將自動帶入營業衝擊補貼的基本資料,但事業仍須於受理期間內完成完整資料之登錄並送出。
Q25.申請資料有在線上申請系統存檔,但未在截止日前送出,可以申請到補貼嗎?
Ans:
申請資料須完成填寫並確認「送出」才算完成送件;如僅在線上申請系統中儲存申請資料,而未於期限前確認送出,則並未完成送件,無法申請補貼。
※可至網站查詢案件的申請進度,確認案件是否已送出。
Q26.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及資料?
Ans:
1. 填寫申請資料。
2. 員工補貼領款清冊(附件二)。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無須檢附,但須檢附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曾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且資料無異動者,無須檢附。
Q27. 商號存摺可提供負責人之帳戶及存摺影本嗎?
Ans:
1. 獨資商號:可提供負責人之帳戶及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2. 合夥商號提供之帳戶及存摺影本戶名可以為:
(1) 商號名稱。
(2) 商號名稱+負責人名稱。
(不可以直接提供負責人帳戶)
Q28.員工補貼可以提供該員工的家人或朋友的帳戶嗎?
Ans:
不可以,只能提供該員工自己的帳戶。
Q29.員工可以自己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須由事業申請並將員工資料造冊提供給本部,員工無法自行申請。
Q30.事業應遵循事項
Ans:
1. 事業於110年8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解散或歇業情事。
(2)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4) 違法解僱勞工,經勞動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5) 違反中央政府防疫政策,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裁處者。
2. 近1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3.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Q31.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1. 受補貼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駁回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停業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非屬110年8月1日受中央公告關閉營業場所者。
(3) 拒絕提供員工補貼受領資料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致員工補貼權益受損。
(4)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5) 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6)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7)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2. 不符須知第肆點第二項事業員工資格,卻受領員工補貼者,本部將追回已撥付之補貼。
Q32.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事業補貼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2. 員工補貼則依據「附件二、員工補貼領款清冊」指定方式撥付員工。
Q33.如今年已領過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哪些紓困補貼,還可以再申請嗎?
Ans:
如其補貼所定之「補貼資格認定期間」在110年8月1日前者,與本補貼不算重複,例如:本部工業局及貿易局的110年第1、2季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衛福部的急難紓困補貼;勞動部的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補貼等,均與本補貼不重複。
Q34.同一人在A企業擔任員工投保領薪,又自行開業B企業擔任負責人(無投保),則如A企業申請補貼,那他自己的B企業還能申請補貼嗎?
Ans:
本補貼之申請主體為企業,2家企業為不同主體,因此都可申請補貼,A企業申請補貼與B企業申請補貼無重複之問題。
Q35.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本補貼對象是事業,只是其中的員工補貼本部將直接匯款或以匯票提供給員工,款項不須再透過企業轉發。
Q36.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37.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果是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事業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3. 申請事業有申請紓困4.0的營業衝擊補貼者,依營業衝擊補貼規定,如果停業期間給予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應將補貼款3萬元轉發未達基本工資之員工,另加發就安基金1萬元,並需於事後檢附證明,供本部查核。
如果查有至今尚未檢附給付員工達基本工資之證明、轉發補貼給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之證明或所附證明有疑義者,事業補貼將暫不發放,等事業補正之後,再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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