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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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 元整。
但各級政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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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廢勞職規字第
0940506372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94年11月09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20 期 39 頁臺北市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45 期 54-55 頁
相關法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民國94年05月24日版)
要 旨: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主旨: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並自94年11月9日起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8條。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
臺幣47,971元整。
但各級政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補助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
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
於新臺幣35,000元整。
二、本會94年7月13日勞職規字第0940501776號公告同日停止適
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4年7月13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1776號公告,同日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6月14日勞職管字
第1010512093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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