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相關問題探討與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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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是我國有關農產品運銷業務,正式經由中央立法的第一個法律。
此法案從起草到正式立法完成,共費時7年時間;即在民國63年7月由經濟部農產運銷改進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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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相關問題探討與修法建議
撰成日期:99年10月
更新日期:9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華源
編號:A00795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是我國有關農產品運銷業務,正式經由中央立法的第一個法律。
此法案從起草到正式立法完成,共費時7年時間;即在民國63年7月由經濟部農產運銷改進小組開會決議擬定農產品交易法草案,該法在起草階段是委託中國農產運銷協會辦理,經過多次的開會討論與修改後定稿,經本院審議並三讀通過後,於70年8月5日經總統令公布,71年9月1日起經行政院公告施行。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自71年9月1日實施以來,歷經5次小幅度的修正,祈使市場交易法與現實相結合,以達成立法目的。
但近年來,全球與國內農業經營環境的改變速度加快,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條文中有部分不合時宜,不利於國內農業的發展與競爭力的提升,因此有必要進行檢討,將這些窒礙難行或不合現況的條文修正,以促進我國農產品運銷的現代化。
有鑑於此,本報告擬參考日本批發市場法與相關作法及蒐集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有關網路交易、花木定義等的相關規定,對照我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之定義、農產品批發交易應朝向自由開放、批發市場的經營應更具彈性、網路交易應納入合法批發交易方式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應更聚焦等,針對現行條文進行探討與論析,並提出修法方向之意見。
本報告經研析,發現問題並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一、農產品之定義宜增列「花卉」。
二、因應農產品通路多元化之發展趨勢,宜放寬第一次交易在當地批發市場之例外條件。
三、網路交易宜納入合法批發交易方式。
四、原規定於施行細則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宜提升為法律位階。
五、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宜更聚焦於批發市場與共同運銷。
六、罰鍰之執行宜配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茲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問政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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