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應如何發給?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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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最新消息 市政宣傳 活動訊息 電子公告欄 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 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工作者一覽表 居留證查詢專區 勞動臺北文章分享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首長介紹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方式 交通資訊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服務 企業服務 工會服務 勞動服務 勞動教育文化 其他服務 施政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臺北市議會定期大會工作報告 重大建設計畫 預決算 會計月報 統計資料 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 公文公開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常見問答 法規查詢 申請案件 影音書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報報 勞動影音專區 文宣品及出版品 活動剪影 電子書 附屬機關 附屬機關 推薦網站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市政府 臺北通 下方連結 聯絡我們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網站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市政府 臺北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DepartmentofLabor,TaipeiCityGovernment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最新消息 市政宣傳 活動訊息 電子公告欄 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 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工作者一覽表 居留證查詢專區 勞動臺北文章分享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首長介紹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方式 交通資訊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服務 企業服務 工會服務 勞動服務 勞動教育文化 其他服務 施政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臺北市議會定期大會工作報告 重大建設計畫 預決算 會計月報 統計資料 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 公文公開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常見問答 法規查詢 申請案件 影音書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報報 勞動影音專區 文宣品及出版品 活動剪影 電子書 附屬機關 附屬機關 推薦網站 首頁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應如何發給? 發布日期:101-12-28 一、若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三、例如:(一)可歸責於雇主:1.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01月22日勞檢1字第1020150046號函)2.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資應由雇主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08月1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6018號函)。

3.因週轉不靈停工,法院裁定重整,至○年○月○日復工,停工期間由公司發給員工生活費。

(內政部76年06月23日(76)臺內勞字第513331號)。

(二)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因與業務有關之案件經提起公訴,該公司如確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工作件規則予以暫時停工難謂不當,情嗣後法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緩刑,則非有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時,即應准予復工。

如該公司核備有案之工作規則有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之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內政部75年9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42697號函)。

(三)「公司裝修」、「公司失火」仍須視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歸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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