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藏家出爾反爾 遺失文物回歸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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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章公祖師肉身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

(圖片來源:新華社)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薛應軍 報導

「我們幾乎一夜沒睡,和荷蘭律師團持續聯繫。

北京時間7月15日凌晨1時許,福建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村民林文青心情沉重。

自從被全村3000多人委任追蹤「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坐佛」(又稱章公祖師)像以來,他的生活軌跡發生了巨大變化。

兩年前,他結束在廣西的所有生意,回鄉創業。

但林文青兩年多的努力並沒有等來想要的結果。

荷蘭當地時間7月14日,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奧斯卡·范奧維利姆追索「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坐佛」的首場法庭聽證會在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舉行。

范奧維利姆稱佛像已轉手。

荷蘭阿姆斯特丹時間比北京時間晚6個小時,即聽證會於荷蘭當地時間7月14日晚上7時結束,北京時間已是7月15日凌晨1時。

原定1個小時的庭審持續了3個多小時,村民們的心一直往下沉。

聽證會結束後,最先得到消息的林文青迅速通知了村民,並互相安慰。

但這距離村民發現「肉身坐佛」像遺失時間已經過去了21年零7個月。

遺失「肉身坐佛」再現

佛像遺失近20年後,在異國他鄉出現

「匈牙利展出肉身坐佛,疑為福建三明遺失文物。

」2015年3月,歐洲展出的一尊肉身佛像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福建陽春村和東浦村村民驚奇地發現,該展品與供奉在普照堂千年的被盜宋代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像極為相似。

為確認匈牙利展出的肉身佛像就是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像,福建陽春村和東浦村村民很快向匈牙利當地僑團求助。

2015年3月18日,華媒記者進入匈牙利博物館近距離觀察認為,佛像就是陽春村的肉身佛像。

經過多次溝通,2015年3月20日,匈牙利華媒「歐洲華通社」社長李震與《歐洲論壇》社長劉文建獲得匈牙利博物館特許,再次進入博物館,對佛像進行近距離拍攝,並在展出佛像前朗誦了一段敬拜文。

但李震和劉文建離開博物館3個多小時後,他們突然得到匈牙利博物館傳來的消息,佛像已被撤走,而原預計展出到5月。

經過多次仔細觀察確認,匈牙利僑團發現,展出的佛像頸部和左手虎口有修復痕跡。

而據陽春村村民描述,1950年,一位土改隊隊長曾在章公左手虎口的位置鑽了一個小洞。

之後,當地小學校長徐有伍拿大漆將其補上。

匈牙利展出的佛像底座長寬目測在50~55厘米之間,佛像高在65~70厘米之間。

而據大田縣陽春村村民林永團介紹,被盜的章公祖師佛像底座長56.5厘米,寬50厘米,高68厘米。

兩尊佛像大小相近。

李震還發現,匈牙利展出佛像坐墊上的漢字清晰地寫著「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師」字樣。

據現存的1754年編修的當地史料《王林家譜·敘古今事跡》(註:陽春村在清中期前稱王春村)記載,普照堂最初為章公祖師所建。

章公六全祖師俗名章七三,法號「普照」,生活於1100年,北宋年間坐化成佛,章公祖師爺圓寂後,被鍍金塑成寶像,因真身的四肢和身首俱全,因而稱為「六全祖師」,也被後人尊稱為肉身菩薩。

2015年3月20日,因展出時引起巨大關注,荷蘭藏家宣布撤展,佛像被運回荷蘭。

福建村民得知章公六全祖師像被找到後激動不已,近千人聚集在普照堂燃放煙花爆竹慶賀。

2015年3月22日,經福建文物部門確認,「肉身坐佛」為福建被盜章公六全祖師像。

追索一波三折

藏家開始承諾可以考慮歸還,後來又變卦了

林文青和許多村民一樣,之前並不知道,這尊佛像曾2014年1月至8月在荷蘭德倫特博物館展出,同年10月開始在匈牙利博物館展出。

匈牙利華僑華人連續呼籲、媒體持續跟蹤報導、中國官方敦促,荷蘭藏家終於表態。

佛像荷蘭持有者的發言人於當地時間2015年3月23日發表聲明稱,該佛像來自中國,鑒於當前媒體報導轉向不利,遂收回出借佛像。

同日,中國國家文物局接受了陽春村村民聯合委託的追討該像的申請意願,根據相關的國際公約,啟動追討程序。

2015年3月,福建大田縣陽春村村民聯名給荷蘭首相馬克·呂特寫信表示,歐洲展出的肉身坐佛是1995年村裡丟失的,希望荷蘭方面考慮村民情感與合理訴求,早日讓章公祖師像回家。

同月26日,荷蘭藏家表示,如果能夠證明這尊佛像確實是福建村民聲稱被盜的那尊,他願意歸還佛像。

2015年4月13日,匈牙利華僑在荷蘭駐匈牙利大使館前集會、遞交呼籲書,呼籲荷蘭政府早日促成被盜的章公祖師佛像回歸故里。

荷蘭藏家通過中間人向匈牙利華僑發來信息稱,他願意就佛像回應中國官方正式的要求。

消息傳出後,陽春村村民頗為高興。

林文青認為,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果然,時隔不到8個月,荷蘭藏家變卦了。

2015年12月7日,對方提出歸還條件:1.要將佛像歸還佛教大寺。

2.他想做些與佛像無關的研究,希望中國方面配合。

中方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沒有兌現。

3.要求得到一筆合理補償。

據多家媒體報導,荷蘭藏家希望將佛像歸還給廈門市南普陀寺。

但陽春村村民無法接受。

林文青說,章公祖師是陽春村村民信仰的寄託、精神支柱,將佛像放到其他地方去,他們沒辦法接受。

荷蘭藏家有關前往中國開展石刻研究的要求,中方答覆:將在雙方達成章公祖師像返還實際意向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但林文青認為,荷蘭藏家提出要2000萬美元的「合理補償」是「獅子大開口」,不在村民承受範圍內。

章公祖師像跨國追索律師團表示,如果以收藏者剛開始購買時的價格4萬荷蘭盾計算,約合現在20餘萬元人民幣,村民可以接受。

但從收藏者提出的三個條件來看,對方並沒有和談歸還的誠意。

談判無果,陽春村和東浦村村民聯合將荷蘭藏家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中院正式立案。

2016年6月8日,該案又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正式立案。

主要訴權之爭

原告主體資格、訴權歸屬等問題備受爭議

該案為何在兩地法院起訴?北京王峻岩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峻岩解釋稱,國內打的是侵權官司,訴訟請求是讓荷蘭藏家停止侵害並返還原物;國外打的是物權官司,訴訟請求是歸還村民財產,即肉身佛像。

智慧財產權與文化遺產法專家、西安交通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馬治國教授表示,依據《荷蘭民法典》的規定,荷蘭法院對此案享有管轄權。

同時,在荷蘭法院起訴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以免被告在法院做出判決前轉移、藏匿或毀壞文物;有利於原告獲取證據;其做出的裁定執行力更強。

7月14日在荷蘭舉行的法庭聽證會上,控辯雙方圍繞中國村委會能不能在荷蘭法庭打官司、荷蘭藏家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荷蘭藏家所購佛像與陽春村被盜佛像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等問題展開了首次激烈交鋒。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表示,根據荷蘭法律和司法判例,判定訴訟主體資格的關鍵,在於考察原告是否具有訴訟利益。

因此,荷蘭法院在認定此案訴訟主體資格時,不僅要依據荷蘭法律,也要參考中國法律法規。

而依據中國法律,村民委員會具有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聽證會進入辯論程序後,范奧維利姆情緒激動,反覆陳訴其在香港購入佛像的整個過程。

王峻岩認為,被告方這是想藉此說明其購入佛像是合法的,依據國際公約,收藏者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文物的所有權。

馬治國解釋稱,根據《荷蘭民法典》,以動產、非登記財產或者票據權利為標的的轉讓中,儘管出讓人欠缺處分權,但如果該轉讓存在對價,且受讓人為善意,則該轉讓為有效。

因此,范奧維利姆特彆強調「善意取得」。

此外,根據1970年聯合國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阻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文物原屬國向善意第三人追索文物時,應給予公平的補償。

因此,范奧維利姆在爭取「公平補償」。

庭審中,控辯雙方還就「原告主張返還的佛像與范奧維利姆購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展開激烈辯論。

范奧維利姆稱,他已於2015年11月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議,用所持佛像交換該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品。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前秘書、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麗娜稱,爭論是否是同一尊佛像,其實質仍是被告在證明自己是否是「善意取得」。

但據《荷蘭民法典》規定,范奧維利姆要證明他事前不知曉,必須提供相應證據。

劉麗娜認為,就本案而言,「肉身坐佛」因其特殊的形成過程與內藏祖先遺骸的重要意義,職業收藏家應當以調查的證據來證明其不知曉。

而范奧維利姆表示佛像已交換第三方私人收藏,福建村民可以要求其出示證據。

王峻岩說,如果對方拒不出示證據,律師可以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交換協議」無效,並公布「第三方」身份信息。

國際法依據之困

該案利用現有國際公約尚有難度

7月15日,該案在荷蘭舉行首場法庭聽證會後,林文青並沒有將傳回來的消息全部轉述給一些上年紀的村民。

他說,陽春村已有多人因為章公祖師像失而復出卻不能還鄉而改變工作生活軌跡,但他們絕不會放棄。

據福建當地媒體報導,章公祖師重現兩年多來,已有幾位老人因心情起落而辭世。

關注遺失文物海外追索問題多年的劉麗娜研究發現,國際條約是解決文物追索最直接、最有效的國際法依據。

但該案利用現有公約尚有難度。

另外,還可以利用雙邊條約,要求荷蘭藏家返還「肉身坐佛」。

目前我國已與印度、美國等近20個國家簽訂了涉及打擊文物非法越境及促進文物返還的雙邊協定,也成功追回了不少文物,但並未與荷蘭簽署相關雙邊協定。

馬治國表示,福建村民可以依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藉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肉身坐佛」,且有成功案例,比如,2004年至2005年被盜的唐貞順皇后陵墓文物,就據此在2011年將全部文物追索回國。

但王峻岩表示,啟動刑事司法渠道,需要中國和荷蘭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以及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

難度可想而知。

劉麗娜認為,章公祖師像內含一具身份可識別的千年遺骸,佛像與遺骸無法拆分,是統一體。

因此,該案主導因素可能不是佛教藝術品,而是人體遺骸。

根據荷蘭1991年頒行的《埋葬與火化法案》規定:沒有人有權擁有他人遺體。

這就意味著在荷蘭任何人都無權擁有這尊佛像,哪怕是善意取得。

荷蘭法律還規定,家屬和看護者有權索還相關遺體,福建村民看護這具祖先遺骸長達數世紀,這一事實足可證明他們有權要求返還。

但劉麗娜也認為,海外追索文物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除了司法途徑,協商、庭外和解都是回歸途徑。

她建議,福建村民在法律證據收集齊全、做好法庭應戰準備的前提下,聯合多方力量,多角度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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