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文物當存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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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身石窟近千年的唐宋精美石刻造像,如今被濃妝艷抹、披紅掛綠。

近日,四川資陽市、廣安市等地石刻造像遭「野蠻重繪」事件受到多方關注,當地回應稱是多年前群眾自發所為,文管部門發現後很快將之叫停,並加強了看護。

文物歷經風吹雨打、年久失修,不可不管,但由於缺乏文物保護意識,當地群眾「好心辦壞事」,雖已被制止,但對歷史文物造成的傷害恐怕無法挽回。

近年來,「破壞性修復」屢屢發生:遼寧朝陽的清代壁畫中的仙女被修復成「花大姐」,杭州民國古建築秋水山莊被刷上「土豪金」,遼寧綏中的小河口長城被抹平成一堵蜿蜒的「白灰牆」,山西大同的得勝堡被仿古磚包裹成嶄新的建築……經過「野蠻」修復,時光產生的斑駁感消失了,文物蘊含的滄桑感和歷史痕跡被抹去了,上百年的文物不是毀於刻意破壞而是毀於「好心」修復,令人扼腕痛惜!

與一般的文物破壞不同,「破壞性修復」往往更隱蔽,導致「破壞性修復」的原因很多:既有管理上的問題——有的修復並未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就已動工,有的施工方並無勘察、設計等資質,聘請的修復人員也無專業素養;也有觀念上的問題——有的人總覺得把歷史文物修復得越堅固越好、越「好看」越好,有的文物管理人員只在乎文物有沒有被偷,對其他方面的保護工作並不上心,一些群眾也不知道擅自修復文物是被禁止的。

「破壞性修復」難以遏制,更深層次原因在於人們對文物缺乏敬畏之心。

文物承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蘊含著前人的智慧和技藝,是一筆無法估量的珍貴財富。

因其不能再生、損壞很難復原,修舊如舊、最小干預成為文物修復必須遵守的金科玉律。

如今,科技更加發達,相比於古人來說,很多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為文物的修復提供了可能,修繕技術上的難題應該越來越少。

但若因管理上的漏洞、態度上的輕視、觀念上的功利而導致文物受損、文脈不保,如何對得起前人對文物的精心保護和辛苦付出?

減少「破壞性修復」,喚起人們對文物的敬畏之心,離不開制度上的約束。

修復文物是一項複雜的技術活,如果沒有權威專家的指導,沒有尊重歷史、尊重文化的規劃方案,不能參照文物修繕標準進行科學施工,缺乏監管部門的全程跟蹤,無論多麼善意的修復行為都有可能演變為「破壞性修復」。

因此,必須從制度上確保文物保護有投入、有管理、有責任。

一方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細化標準,讓文物修復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提高違法成本,讓人們不敢越雷池一步。

文物出了問題,就該有人擔責,即便是無意破壞,只要造成破壞事實,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失職瀆職的監管人員也應被嚴肅問責。

《文物保護法》規定,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落實好法律法規,才能增強群眾文物保護意識,倒逼相關部門有序看管、合理修復。

文物是歷史文化的講述者,將其保護好、利用好、傳承好是人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發揮法律威力,加強宣傳教育,喚醒公眾保護熱情,各方協同,堅決杜絕「破壞性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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