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形名」對古代社會的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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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明成熟較早,在國家治理方面具有早熟性,這種早熟性決定了中國乃至東亞文明的政治走向。
中國幅員遼闊,族群眾多,如何維繫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歷代都做出過艱巨努力,並積累了豐富的政治智慧。
幾千年來,雖然歷經朝代變更,但整個社會尤其是基層社會大致處於穩定狀態,文明未曾中斷。
這種連續性有賴於獨特的治國理念,其精神內核值得挖掘和闡釋。
強調禮法共濟
中國古代的法律管控和政治教化,是一個相輔為用的體系,其中,禮起到重要作用。
《禮記·樂記》載:「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
禮、樂、刑、政,其極一也。
」法律和刑辟雖然能夠防奸治邪,但只是外部強制力量。
如果僅有他律而沒有自律,法律條文、刑殺手段都難以杜絕作奸犯科。
如何才能使全社會成員形成自律,儒家主張教化,《論語·為政》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通過教化來提高百姓的道德水平和是非判斷能力,社會秩序自然趨於安平。
孔子說,「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孟子把自上而下的教化比喻為風吹草上,荀子反對「不教而誅」,他們都強調禮義教化的社會功能。
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歷代官員為教化社會、培育民風做出長期努力。
無論漢代的察舉,還是隋唐及其後的科舉,但凡進入國家官僚隊伍者,都深受儒家思想薰染,其職責便是將道德禮義推廣和貫徹到社會各個方面。
在歷代正史之《循吏傳》、《良吏傳》中,傳主大多以崇禮敦教、弘風革弊、寬猛相濟為治績,充分說明了中國古代社會治理的主流導向。
不僅如此,在國家立法層面,古人也強調援禮入法。
《荀子·王制》說:「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
」禮義所包含的尊尊、親親原則都被引入法律體系,其原則是「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
這種有等差的立法思想,正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義原則的體現。
不過,中國歷來還存在「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傳統,《禮記·文王世子》說:「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因禮而廢法抗法的史例固然存在,漢代「強項令」董宣懲治湖陽公主、歷代削藩抑藩的例子也不絕於書。
儒家禮制的最大特點是等級性,雖然它在理論上會導致執法時的「差別性行為規範」,但是兩千多年來,歷代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將禮與法互濟共用,按照「刑法以禁其奸,禮教以防其欲」的原則,「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其客觀效果代有史載,不容一概否定。
注重禮政合一
《莊子》曾經批評說,「禮法度數,形名比詳,治之末也」。
然而,兩千多年來,歷代專制政府正是依靠這些禮法形名,維持朝廷和地方政治的運轉。
「功成作樂,治定製禮」。
每朝伊始,首要之務便是禮樂制度建設。
歷代都制定有符合本朝需要的禮樂大典,隋朝有《開皇禮》、《仁壽禮》和《江都集禮》,唐代有《貞觀禮》、《顯慶禮》和《開元禮》,宋代有《政和五禮新儀》,明代有《大明集禮》、《大明會典》,清朝有《皇朝三通》、《大清會典》、《大清通禮》等。
在25部歷代正史中,17部列有《禮志》、《樂志》或《禮樂志》,15部列有《律曆志》或《歷志》,8部專門討論過樂律。
一些正史還列有記載專門禮儀活動的《祭祀志》、《郊祀志》、《輿服志》等。
這些國家禮典一般分為吉、凶、嘉、軍、賓五類,涵蓋政治生活的所有方面,如朝會、祭祀、冊封、選舉、立儲、外交、救災、戶籍、戰爭、勸農、教育等。
歷代都有「議禮」,這些禮制大討論看似純粹的經學之爭,實質則是政治方略之爭,禮制變革實為政治變革和文化創製。
這些國家禮典的功用至少有三:一是彰顯政權的合法性。
例如,通過名號之制顯示國君是「天之子」和「餘一人」,通過郊天之禮顯示王權的合法性,通過廟祭之禮顯示皇族血統的沿續性和唯一性,通過營建都城和陵墓顯示皇權的神聖化和神秘化。
二是節制君臣的生活秩序。
君臣和貴族從生到死的各個人生環節,都有國家性的禮儀規定,其禮器和儀式不得僭越。
皇帝生日成為全國大典,其死日成為國家祭日。
皇室成員的禮儀活動都有可能導致全國放假。
大臣和貴族的衣食住行均有等級規定,無不受到上級官吏乃至皇帝的干預。
三是維持政府的有效運轉。
通過歲首大朝會來實現君臣關係及衙門之間的和洽,通過藉田禮來宣示春播的開始,通過釋菜禮來敦勵各級教育,通過賓禮展示當朝民族政策和國際地位,通過大酺和賜牛酒來落實國家惠民政策。
一言以蔽之,禮政合一。
民眾生活倫理化
與國家禮典相對,中國還存在豐富的「個人生活禮儀」。
上古將之歸入「士禮」,《儀禮》十七篇分為士冠、士婚、士相見、士喪、士虞、鄉飲酒、鄉射之類,都不是國家大典。
然而,對於中國古代士人的日常生活而言,則必不可少。
儒家把禮作為君子的基本人文修養,孔子把禮列為儒門六藝之一,主張「克己復禮」,其具體要求是:「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作為一個社會精英,如果沒有禮的訓練和修養,其衣食住行、視聽言動、周旋揖讓都不會被全社會接受,「不學禮,無以立」。
《儀禮》十七篇所記載的每種禮儀,其儀節之細緻、動作之繁複,簡直就是一部多幕劇,西方學者稱之為「禮儀劇」。
這樣繁瑣複雜的行為規則,自然難於事事遵從。
因此,有唐一代,《儀禮》的地位反不如《禮記》,即便韓愈也感嘆《儀禮》「難讀」。
宋代,司馬光、朱熹等人將上古禮儀進行簡化和改造,創製了一批適合普通民眾的「家禮」。
其中,《朱子家禮》影響尤其深巨,第一,將民眾日常生活禮儀格式化,所有生活細節都被納入冠、婚、喪、祭之中;第二,結合祠堂建設,通過「別親疏,序昭穆」的「收族」活動,將民眾家禮深深嵌入宗法制度中,使家禮的施行更加落到實處;第三,與宋明以來的理學互為表里,使中國人的道德生活更加倫理化。
隨著《朱子家禮》的推廣和流行,中國出現大量「詩禮之家」,循遵禮義成為普遍民風。
同時,宋明及其後還出現大量族規、鄉約,約束民眾日常生活。
這對於古代中國近千年的鄉村秩序建設和基層社會穩定,都起到了直接作用。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歷史學院、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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