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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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企業人資請小心,處理員工「特別休假」最容易犯這5種錯誤!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勞動基準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 3勞動基準法Q&A
Q:勞基法第38條「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的意涵? A: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 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4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 ...
- 5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Taipei.gov.tw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 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 · 二、經參酌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雇主得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之機制,先就遞延期限或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