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制下的變形工時,該怎麼安排員工的出勤管理呢?|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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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的超過12小時。

· 每4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0小時。

· 每4週 ... Skiptocontent 人資充電 日期|2019.12.31 觀看數|5029次觀看 人資法令權益薪資福利 勞動新制下的變形工時,該怎麼安排員工的出勤管理呢?|一例一休 文/林俊宏104人資學院事業群副總經理原文標題:關於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正案,人事人員於出勤管理因應之道 與勞工議題有關,整年來佔據新聞版面最多的就屬於一例一休的議題,這恰巧是最困擾人資人員的議題之一,若要直搗這個問題的核心,就必須從了解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定義開始;所謂例假日的定義可追溯自按勞基法36條,勞工每7日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且勞基法40條規定,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而休息日的定義是指單週40小時正常工時之外,勞工可以休息的假日,而這個假日不屬於上述的例假,及勞基法第37條的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與勞基法38條的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現行法令規定例假日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不能加班,而休息日經勞方同意後,可以加班,但須發給加班費。

所以修法方向是以上述法令為基礎,調整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的給付規定;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另還有「以價制量」的功能,也就是休息日出勤,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到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則都給十二小時。

而例假日加班則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所謂的工資加倍給薪是指假期日工資照給之外,再給一日工資,並且即使工作未滿八小時,因無法充份運用假日之故,仍給八小時加倍加班費,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勞基法第24條(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辦理;而補休則是指於七天內另外申請一天補休。

若一例一休法令通過後,由於不同假別之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同,建議每年或每個月人資人員可把公司行事曆或班別行事曆事先公布,可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以不須排班,一周上班五日的企業為例,可以將上班日、紀念日(節日)、休息日與例假日預先作公告。

至於有採取變形工時的企業,由於例假日與休息日每個月都不固定,所以事先公佈就更為重要,接下來以雙週、四週與八週變形工時分別舉例說明。

雙週變形工時(適用勞基法的行業) 目前法令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而雙週變形工時是指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三、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以下表而言,檢核的重點包含: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的超過12小時每2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0小時每2週中應有4日休息,其中2日為例假,2日為休息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除非特殊狀況,不得連續上班七日。

四週變形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  四週變形最常發生在四班二輪制(俗稱作二休二),多見於高科技為主的電子相關產業。

原則上,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以下表而言,檢核的重點包含: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的超過12小時。

每4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0小時。

每4週中應有8日休息,其中4日為例假,4日為休息日。

每2週至少應有2天休息,作為例假。

除非特殊狀況,不得連續上班七日。

八週變形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  八週變形工時是指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原則: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時。

以下表而言,檢核的重點包含: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的超過12小時。

每8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20小時。

每8週中應有16日休息,其中8日為例假,8日為休息日。

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除非特殊狀況,不得連續上班七日。

最後提醒人資夥伴三點,首先是休假/特別休假也如同例假日與休息日一樣必須進行管理,休假的定義可以追溯勞基法37條中,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特別休假可以追溯勞基法38條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這兩種假別於加班費的計算上,經勞工同意後於休假日/特別休假日出勤上班,雇主應該發給加倍工資(加班費以日計算,同例假日)。

其次,由於假別有例假、休息日與休假等,各有不同的加班計算方式,強烈建議把這些假別都放在公司行事曆中予以公佈,尤其是某些企業的任務的需要會把這些假別挪移者,可避免勞工的誤會而產生勞資爭議。

最後,由於不同的假別會連動到員工出勤及加班費計算的方式,建議運用一個整合性的人力資源資訊系統,透過104eHRM人資系統可同時設定不同假別的加班計算方式、公佈公司與班別行事曆,並整合員工的出勤管理,除了可滿足法令的要求外,亦可降低主管的管理作業與人資人員的行政作業,這是企業最好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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