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酉生:略論新砦期二里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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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中國文物報》的《來自「新砦期」論證的幾點困惑》一文[1](以下簡稱《困惑》),對《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中關於「新砦期」從1997年試掘提出以後,通過1999年第二次試掘再次得到確認的事實,提出幾點「困惑」。
事實上《簡本》只是公布科研成果的結論,不是詳細公布試掘的原始資料。
要完全依靠《簡本》上公布的有限材料去認識「新砦期」的全部內涵是不現實的,只「認真學習」和「研習」《簡本》所公布的材料也是明顯不夠的,由此而產生「幾點困惑」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於夏文化研究直接關係到中國國家與文明這樣重大的學術問題,因此筆者也認為很有必要對「新砦期」的能否成立,加以討論,以期對正確認識「新砦期」有所裨益,不妥之處,望方家指正。
眾所周知,新砦期二里頭文化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通過對新砦遺址試掘以後提出的[2],迄今已有20餘年。
在這段時間裡,相關論文也有發表[3]。
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的提法,已經為學者們所採用,這是有目共睹的。
這次「夏商周斷代工程」為慎重起見,於1999年對該遺址再次作了試掘[4],目的是檢驗這種提法是否可以成立。
通過第二次試掘再次證明,「新砦期」確實是能夠成立的。
為說明這個問題,下面先來對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的情況作一簡要的回顧。
1979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隊,對密縣(今新密市)新砦遺址進行首次試掘,發現有一組灰坑的打破關係,即H5打破H6和H11。
H5、H11是二里頭文化早期灰坑,H6是龍山文化晚期灰坑,還發現有兩者相迭壓的地層關係。
新砦遺址二里頭文化早期的遺物,包含有相當數量河南龍山文化的因素,與偃師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有些區別,有它獨特的風格,具有介於河南龍山文化晚期和二里頭遺址第一期之間過渡的形態。
有此類特徵的遺物,在豫西地區的其它遺址中也多有發現,如臨汝煤山遺址[5]、柏樹圪垯遺址[6]、洛陽東乾溝遺址[7]、登封告成王城崗遺址[8]、北莊遺址[9]、禹縣瓦店遺址[10]等,說明它具有一定的分布範圍。
同時,在煤山遺址中也發現有此類性質灰坑打破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灰坑以及地層相迭壓的關係。
因此,它們之間相對年代的早晚關係是清楚的,文化方面的差別也是明顯的。
同時,它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表現出時間較早的特點。
所以試掘者將其另立一期,稱為新砦期二里頭文化。
新砦遺址的新砦期二里頭文化,遺蹟有灰坑和瓮棺葬等。
灰坑形狀有圓形、橢圓形、袋形、鍋底形和不規則形等幾種。
瓮棺葬的葬具為深腹大罐,口向上,底微偏東北,罐內置嬰兒骨架,頭向上,面向西。
遺物也比較豐富,生產工具有石斧、石錛、石鑿、石鏟、石刀和石鏃,還有一定數量的有段石錛和有段石鏟。
石刀多為弧背長方形,兩側平直,中部有孔,製作規整。
石鏃有扁三角形、三棱形和圓錐形三種,後兩種有鋌,刃很鋒利。
骨器和蚌器數量相當多,器形主要有鏃和錐等,還有陶制的紡輪和網墜。
生活用具主要是陶器,以夾砂灰陶和泥質灰陶為主,泥質黑陶不多,棕褐陶占一部分,有相當數量的塗黑衣陶,磨光陶少見。
以輪制為主,器壁較厚,陶色不甚均勻,器體較小,製作不如河南龍山文化晚期工整。
陶器的折沿較平或微內凹,唇緣稍圓或略方,內側明顯有折角,直領較高,口部不外侈。
罐、瓮類的器腹下瘦,鼎、盆類的器腹下廣,多為平底,盛行雞冠形耳,環帶狀耳較少。
紋飾以方格紋和籃紋為主,次為繩紋、弦紋、陰線紋、指甲紋和刻劃紋,以及附加堆紋,紋理較為清晰。
器類主要有鼎、深腹罐、甑、甗、盆、平底盆、澄濾器、缽、圈足盤、三足盤、大口罐、高領罐、豆、杯、碗、壺、觚、瓮、缸和器蓋等。
器形自具特色,有別於河南龍山文化晚期及二里頭遺址第一期的陶器。
下面再著重對新砦期幾種主要器類的特徵予以介紹:
鼎 分乳頭足罐形鼎、扁三角足罐形鼎和扁三角足盆形鼎三種。
乳頭足罐形鼎,寬沿外折,口部微斂,深腹下廣,圜底,器足稍大,壁飾籃紋或方格紋。
扁三角足罐形鼎,平沿外折,斂口,圓腹下廣,器足寬大,飾繩紋。
扁三角足盆形鼎,口沿稍窄,口部微斂,淺鼓腹,飾不明顯的斜籃紋。
深腹罐 皆夾砂灰陶,數量較多。
一種是敞口,寬沿,圓腹較深,下部內收,小平底,飾籃紋或方格紋。
另一種是寬沿外折,深腹較圓,下部較瘦,小平底,飾方格紋。
盆 平折沿,器腹較深,下部圓鼓,平底圓角,飾淺橫籃紋,腹上部有一對寬耳。
澄濾器 一種半圓形,斂口,厚沿,圓腹,圜底。
飾方格紋或籃紋,器壁較厚,內壁刻有輻射狀凹槽。
另一種,稍束頸,腹較淺,平底。
器壁較薄,飾籃紋或方形紋。
三足盤 侈口,厚緣,腹較淺,壁較直,平底。
足底連接處偏里,橫斷面"C"形。
腹及足飾弦紋。
缽 口沿內卷,寬肩,淺腹,斜壁,底較大。
碗 敞口,方唇,斜腹較淺,平底稍大。
器蓋 握手粗而短,蓋面較平,折肩,直壁口微外侈。
如上所述,新砦期二里頭文化,從地層上說,是介於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之間的;從陶器的形制來看,也有明顯的承襲關係。
雖然三者的陶質都以夾砂灰陶和泥質灰陶為主,泥質黑陶占一部分。
但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的磨光陶較多,黑衣陶較少,器壁較薄,陶色均勻,陶質堅硬,器體較大,器形工整;後兩者的黑衣陶較多,磨光陶較少,器壁較厚,陶色有的不甚均勻,陶質尚堅硬,一般器體較小,器形不及前者工整。
三者的紋飾比較相似,明顯的差別是二里頭文化第一期增加了一定數量的壓印花紋,為前兩者所不見。
方格紋的變化是由多到少,籃紋則由少到多,紋理由深變淺,由清晰變模糊。
三者的器類基本相同,差別是新砦期不見二里頭文化第一期盛行的圓腹罐、捏口罐、尊和甗等。
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則不見新砦期盛行的乳頭足罐形鼎、缽和敞口斜腹碗等。
根據地層關係與器物形制的變化,可以看出,新砦期是介於河南龍山文化晚期和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之間的遺存。
雖然它包含有相當數量的河南龍山文化的因素,但似乎更接近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所以試掘者稱它為新砦期二里頭文化。
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的發現,增補了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之間的缺環,將以嵩山為中心的四周平原地區的古文化發展序列,基本上聯繫起來,具有重大的學術意義。
有人堅持夏王朝是從偃師二里頭文化第一期開始的,不承認「新砦期」的存在。
但偃師二里頭文化的淵源來自何方?又偃師二里頭遺址的位置與文獻上記載「禹都陽城」並不相合。
與夏代紀年為公元前21~前16世紀,也不相合,因為偃師二里頭遺址第一期的C[14]測定標本的年代數據是從公元前1900年開始的。
與文獻記載的夏代始年尚相差100餘年。
以上存在的問題,正好由於「新砦期」的發現,將偃師二里頭文化第一期與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聯繫起來,因而得到順利的解決。
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新砦期二里頭文化主要分布在夏人活動的中心地區,如登封、密縣、禹縣、臨汝和洛陽等。
經C[14]測定標本的年代數據,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約為公元前2132~前2030年;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約為公元前1900~前1800年;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約為公元前2000~前1900年。
《夏商周年表》公布的夏代紀年為公元前2070~前1600年。
因此,可以認為,河南龍山晚期和新砦期二里頭文化是夏代早期的文化遺存,二里頭遺址第一期至第三期文化為夏代中、晚期的遺存。
上述事實完全可以證明,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確實是客觀存在的。
這次「夏商周斷代工程」為慎重起見,於1999年對新砦期遺址進行了第二次試掘,這無疑是對1979年試掘成果的一次複查和驗證。
試掘的成果,已經通過試掘簡報公布[11]。
試掘者根據層位關係及器物形制變化,將新砦遺址出土的陶器群分為三組,這三組器物的劃分,不僅得到地層關係的支持,而且某些同類型的器物還有形制演變的邏輯關係。
即器物的演變與地層關係是相符合的。
從而表明上述三組器物群,可能代表新砦期前後相銜接的三個發展階段。
現讓我們對這三組遺存的內涵予以介紹:
第一組
以H223、H227、H109為代表,位於T2和T6的最底層。
出土陶器以H227為例,陶質以夾砂灰陶為主,次為泥質灰陶,再為夾砂褐陶和泥質褐陶。
紋飾以方格紋為主,籃紋次之,繩紋很少。
常見器形有夾砂罐、罐形鼎、小口高領瓮、豆、缽、碗以及雙腹盆、甗、圈足盤、器蓋等。
其中以夾砂大口罐和中口罐最為常見,器形多為鼓腹折沿方唇,沿面內凹,內折棱突出。
壁飾清晰的方格紋。
缽、碗多見清晰的同心圓紋。
雙腹盆為敞口折壁,折壁呈鈍角,豆為粗柄。
出土三足盤一件,器壁甚薄,深腹平底,下附三個瓦形矮足,呈現早期風格。
第二組
以H147、H101、H220為代表,層位關係晚於第一組。
出土陶器以H101為例,陶質以泥質灰陶為主,次為夾砂灰陶,再為泥質褐陶。
紋飾以籃紋為主,次為方格紋和附加堆紋。
雞冠耳開始出現,繩紋較第一組增加。
第二組器物組合與第一組無大變化,區別在於有折壁器蓋大量出現,夾砂罐和鼎的唇部多為圓唇,與第一組同類器流行方唇的作風有明顯不同,紋飾印痕變淺,且較散亂。
鼎、罐和缸的口部開始流行子母口作風。
第三組
以H6、H29為代表,從層位關係上看,都屬晚期單位。
陶器以泥質灰陶為主,泥質黑灰陶次之,以及泥質淺灰陶和泥質黑皮陶等。
夾砂灰陶比例下降。
紋飾以籃紋為主,方格紋次之,再是繩紋、弦紋和附加堆紋。
陶器組合與第二組無根本變化。
差異之處是鼎、罐類的唇沿上施一周凹弦紋或將唇部加厚,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的同類器相似。
還有尖圓唇、圓折沿施整齊細繩紋的深腹罐,深腹近折壁的豆,兩側捏花邊的鼎足,瓦形足三足盤,施附加堆紋的大口尊,侈口尖圓唇、腹壁飾散亂籃紋的小口高領瓮,侈口弧壁尖圓唇澄濾器等均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的同類器相近或相同。
從以上三組的情況表明,第一組與第二組之間的差異大於第二組與第三組之間的差異,所以試掘者將第一組劃為新砦一期,將第二、三組歸為新砦二期。
新砦一期屬於豫西地區河南龍山文化晚期即王灣三期,新砦二期介於豫西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之間,試掘者稱為新砦二期遺存,即新砦期二里頭文化。
試掘者還著重指出:1999年新砦遺址試掘的重大收穫是對新砦二期遺存的確認,再次證實二里頭文化的確是在豫西龍山文化晚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也就是說,1999年第二次試掘的結論與1979年第一次試掘得到的結論是完全相同的。
即證明新砦二期遺存即新砦期二里頭文化是確實客觀存在的。
是一種介於豫西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遺址第一期之間的過渡性質的文化遺存。
它填補了兩者之間的一段空白。
這一新的科研成果,為「夏商周斷代工程」探討早夏文化,作出了重大貢獻。
下面讓我們對《困惑》一文提出的四點所謂「困惑」來作點討論:
在第一點「困惑」中說:「《夏商周代斷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六《夏代年代學研究》中明確指出『河南龍山文化又稱王灣三期文化,是分布在豫西地區,在年代上早於二里頭文化的一種考古學文化』。
」這本來是一句完整的句子,《困惑》將它強行從中間割斷分開,插上一段「(筆者按:王灣三期文化只是河南龍山文化內涵構成中的一部分,兩個概念不能等同)」。
這就叫斷章取義,節外生枝。
因為這是一句完整的句子,意思是指豫西地區在年代上早於二里頭文化的一種考古學文化稱為河南龍山文化或王灣三期文化。
完整的意思並無大錯,內行人都能明白,不會產生誤會。
《困惑》說:「令人費解的是,這張用來說明新砦期上接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下連二里頭一期的圖上所列器物群均將出土地點和地層單位隱去。
」這種說法是不對的。
因為《夏商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公布的是一份高層次、綜合性很強的科研成果,而不是一份普通的試掘簡報,因此,將器物群的出土地點和地層單位省略,是《簡本》的性質所決定的,是正常的。
而將省略說成「隱去」則是明顯不妥當的,因為,該圖所用的原始資料都是真實可信的,並不存在要將出土地點和地層單位「隱去」的必要。
如果《困惑》確實想搞清楚的話,盡可以去將有關的原始調查發掘資料找來進行「研習」和核實的。
如果核實的結果發現有不妥當之處,盡可以具體指出來錯在何處,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
《困惑》先是貶低別人「隱去」,後是隨便將這張典型陶器形制演變圖說成「喪失其科學性和可信性」,能服人嗎?這話說在一個搞考古工作者的嘴裡,確實是有點「令人費解的」。
在第二點「困惑」中,是將1999年試掘簡報公布的第三組,以H6、H29為代表,改為「T6(2b)(或2B)」,不知是什麼原因?並將T6西壁③層,誤寫為⑧層,在這錯誤的前提下,反而倒過來問試掘者「怎麼能夠說明H6(三組)一定晚於H220(二組)呢?」眾所周知,本來③層之下晚於⑤層是最簡單不過的,還用得著「困惑」嗎?此外,《困惑》將一份內部參考刊物《古代文明研究通訊》來與1999年公開發表的新砦遺址試掘簡報相提並論,混為一談是不對的。
一般利用別人的資料,都是以公開發表為準的。
內部資料與公開發表資料如有矛盾之處,都以公開發表的資料為準的,這是一種基本常識。
所以本來是《困惑》自己的問題,卻給試掘者扣上一頂「因其全面、客觀和科學性的欠缺,尚難以證明其所作出的結論」的大帽子,這公平合理嗎?
在第三點「困惑」中說:「以1999年新砦遺址發掘材料為主要支持點的《豫西地區龍山文化晚期、新砦期與二里頭文化一期典型器形制演變圖》(《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78頁圖十五),卻對上述發掘報告所分各組代表單位中的器物一件未選(筆者按:不排除選用1999年新砦遺址發掘所獲材料中未發表者的可能性存在)。
」《困惑》以上所說並無道理,因為既然已經標明這是一張《豫西地區龍山文化晚期、新砦期、與二里頭文化一期典型陶器形制演變圖》,當然應該反映整個「豫西地區」的考古資料,至於是否選用新砦遺址試掘簡報中各組代表單位中的器物也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關鍵是只要能夠客觀如實地反映出整個豫西地區三種遺存的「典型器形的演變」關係就足夠了。
眾所周知,考古學在選擇同一時期的典型器物作標本時,是可以採用「橋聯法」的。
同時在這張「圖上所排器物至少選自豫西地區的密縣新砦、登封王城崗、臨汝煤山和偃師二里頭等4個遺址。
」這不正好說明這是一張真正的《豫西地區龍山文化晚期、新砦期、二里頭文化一期典型器形制演變圖》嗎?為此,《困惑》卻發表一通議論說:「通常是採用以該文化典型遺址若干具有分期意義的典型地層單位所包含共存器物群分析為標尺,通過對該文化其他主要遺址的編年成果這一系列最終排定完成的。
」難道現在這張典型器形制演變圖,與《困惑》所說的有實質性的分歧嗎?至於《困惑》所說的這張「《豫西地區龍山文化晚期、新砦期與二里頭文化一期典型陶器形制演變圖》在沒有交待清楚新砦遺址本身文化序列和文化性質、沒有交待清楚所選標本遺址與新砦遺址的內在文化聯繫的情況下,採用廣袤的豫西地區不同的遺址、不同時代、不同文化類型中按需要挑選一些器物組成具有特殊意義的器物群,有悖於學術界通常運用的考古學文化分期研究方法。
」請問《困惑》:這種說明用在一張《簡本》的典型器物圖上合適嗎?這麼多不切合實際的要求對一張《簡本》的典型器物圖來說,要求是否有點過份了?雖然《困惑》對別人提出一些不實事求是、不合乎情理的條件和要求,但就在《困惑》這篇文章中,卻出現一些不應該出現的差錯?如《困惑》說:「已經公布的1999年新砦遺址H6器物群組合(罐、豆、缽、缸、刻槽盆、刻槽罐、蓋)」。
請問這件「刻槽罐」是一件什麼器物?我們為什麼從來沒有看見過?從以上情況說明「證據不足而難以成立」的不是別人,恰恰是《困惑》者自己。
第四點「困惑」,是關於如何正確運用C[14]測定年代的問題。
眾所周知,只有學會正確運用C[14]測定標本年代數據的方法,才能發揮C[14]在考古學中應有的重大作用。
這次在「夏商周斷代工程」開展過程中,測年技術與考古學相結合,改進樣品製備及測試方法,採用大量的系列標本,並充分運用標本的文化分期和樣品之間的先後順序等考古信息,在進行日曆年代校正時與樹輪曲線的扭擺進行匹配擬合,從而建立了高精度的C[14]年代框架。
把重要的古文化遺址尤其是夏商遺址的絕對年代進行排列,這已成為考古學者多年努力的研究成果。
從這次「夏商周斷代工程」公布的《夏商周年表》可知夏代的紀年為公元前2070~前1600年,二里頭遺址第一期文化為公元前1900~前1800年,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的第一段即王城崗遺址的二、三期為公元前2132~前2030年。
二里頭遺址第一期與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之間的這段缺口,約有100多年,完全有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立足的餘地。
所謂新砦期二里頭文化「難於在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早期之間找到足夠的時空立足」之說,純屬主觀臆測之辭,缺乏確鑿可靠的根據,本不可信。
眾所周知,通常採用C[14]測定標本的年代數據,都是採用一系列年代數據的平均值,因為C[14]測年尚有誤差,所以既不採用最大年代數據,也不採用最小年代數據。
更重要的是,使用C[14]測定年代,也不能代替考古學上的地層學證據和器物形制學的證據。
也就是說考古學的地層關係和器物形制的變化證據是最直接的、最可靠的和最科學的。
我們只能依據地層關係去定出相對年代的早晚,而不能倒過來隨便採用一些過時的C[14]測定的年代數據去懷疑、排斥、否定最新公布的C[14]年代數據以及無視地層學上的證據。
如果地層學與C[14]測年發生矛盾時,我們應該從C[14]測年方面去尋找原因,而不能相反去懷疑、否定地層學上的客觀證據。
否則會出現舍本求末的現象,顛倒主次關係,是不可能得出正確結論來的。
地層學、器物形制學與C[14]測定標本年代數據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不是相互排斥的。
考古學是一門實證性很強的學科,科學講實事求是。
缺乏親自參加田野考古工作的實踐經驗,缺乏對出土器物形制學的感性認識,又缺乏「認真學習」、全面掌握已經發表的試掘資料和專題論文的研究成果,沒有全部領會這次「夏商周斷代工程」公布的最新科研成果,包括C[14]的測年在內;不是抱著「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虛心求教的態度。
僅僅因為是個人產生的「困惑」,就去批判、否定、抹殺「新砦期」這一來之不易的重要科研成果,得出所謂「欲信不能」、「至少在目前條件下做出這樣學術結論的時機並不十分成熟」等錯誤判斷,是不可能的。
事實證明,「夏商周斷代工程」作出的結論的基礎是牢靠的,具有很強的科學性,是理論聯繫實際的結晶,因此,具有權威性。
要想動搖、全盤否定、抹殺它,恐怕為時過早。
而真正的科研成果,將在綜上批判、反對聲中經受住考驗而站穩腳跟。
綜上所述,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新砦期二里頭文化為夏代的早期文化。
夏代的早期文化,不是從偃師二里頭文化第一期開始的。
偃師二里頭文化第一至三期是夏代中晚期文化。
新砦期發現的重要學術意義,在於填補了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偃師二里頭遺址第一期之間的一段空白,將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偃師二里頭遺址第一期之間的缺環聯繫起來,為「夏商周斷代工程」制定科學的《夏商周年表》之夏代紀年,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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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崗遺址的發掘》,《文物》1983年第3期。
[10]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禹縣瓦店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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