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旃:文化多樣性與價值觀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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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5月12日,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世界遺產研究會會長郭旃先生在2016清華同衡第四屆學術周「遺產與城鄉」專場,帶來了一場以「文化多樣性與價值觀的交融」為主題的精彩報告。

本篇內容分享郭旃先生在學術周上的學術演講,以饗讀者。

郭旃先生在發言中首先肯定了中國遺產保護在內涵和外延上取得的長足發展,稱讚了參與人員和隊伍蓬勃發展,思潮活躍、碰撞和拓展的趨勢——規劃界、建築學界和各個行業以及大專院校、媒體已經超越了傳統文物考古界的關注,並有越來越廣泛的公眾參與。

他的發言主要針對三個問題:新版《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文化遺產重建,以及理念和語言的溝通。

1、新版《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

有些中國同行認為《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較多地使用了西方理念來解釋中國的情況,和中國的實際結合不夠密切。

也有意見認為新版有很多的內容需要進一步探討。

第一版《準則》曾經被文物界著名的謝辰生老先生參與審改過,並且國際國內同行在編寫過程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從中國本土遺產保護理論體系和實踐發展來看,不應輕視、更不應忽略中國近百年來文物保護工作的發展沿革。

梁思成先生經典的「整舊如舊」和《中國文物保護法》中關於文物保護不得改變原狀的原則,以及梁先生關於文物保護理念、原則和實踐經驗的總結,都是在中國語境中與國際公認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和準則的生動、甚至是絕妙的對接和闡釋,而且是毫不落後的時代的反響。

關於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問題一直是爭論不休的問題,到現在也沒有完全解決。

實踐中很多人把原狀解釋為最輝煌時期的狀態或者原來最初的狀態,而每一個遺產從它的產生就有一個歷史的過程。

所以一般情況下應將原狀視為遺產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對象時的狀態,同時兼顧考慮對不安全因素的排除和相應的維修、加固或整治。

維護措施需要遵守最少干預的原則,遵循嚴格的專業論證和依法行政審批。

中國文物保護有完整的體系,也有連續的沿革,所以不能脫離中國既有的體系去創立完全西方語境的理念和準則。

文物保護既要借鑑,還要交融,更要立足國情。

「修舊如舊」而不是煥然一新,不改變原狀、延年益壽而不是返老還童的提法,實際上對應了現在眾所周知的世界遺產真實性問題和維修中最少干預的原則。

在這一點上,梁思成先生學貫中西、融匯古今。

他用很多生動的中國語言闡述的理念,今天看也一點不落後於時代。

比如遺產和環境的關係,他提出紅花還要綠葉托。

關於維修加固的措施要「有若無、實若虛、大智若愚」。

這些實際上對應了現在的原則:維修保護部分要與遺產本體相協調,要可識別。

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實際上也應對著世界遺產的監測。

所以《準則》與中國文物保護體系和形成歷程的結合是非常必要,也是不可脫離的。

關於新版《準則》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新提出的「文物古蹟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以及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世界遺產公約》作為一種國際共識,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

《中國文物保護法》也談「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因此對價值做出這樣的重大調整需要慎重和廣泛的討論。

因宗教信仰、歷史沿革背景等各方面的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價值觀,這些價值觀的不同反映到對文化遺產的認知判斷上,可能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社會價值判斷。

社會價值觀有時會對立到導致大規模的破壞,比如伊斯蘭國對佛教遺存的破壞,甚至殘害文物工作者的生命。

但是,在某些領域,對包括佛像在內的偶像崇拜確實被激烈反對。

在這樣的價值判斷來看,毀壞相關的文物似乎是天經地義。

塔利班就是在這種所謂反對偶像崇拜的驅使下,對巴米揚大佛做了徹底的破壞。

另外一個例子,對以色列的哭牆,不同的族群就會有不同的情感和對待。

這都是不同社會價值觀的體現。

重大政治變遷也會導致社會價值觀的劇烈動盪,驅使人們做出一些極端行動,比如東歐解體後對列寧雕像的破壞。

在國內也有這樣的案例,濟南的萬人坑,應該是二戰日本侵華罪行的見證與紀念地,但從開發商的角度、甚至從當地居民改善住房需求的角度,他們的社會價值取向則要求把這個地方建成新的居民樓。

再比如,對於旅遊,有些地區超容量、不顧一切後果的竭澤而漁。

但這些都是不同角度的社會利益取向,是其背後社會價值和利益訴求的對立所造成的惡果。

社會是多樣的,是多族群的,有時候甚至是分裂的。

承認各種社會價值與相對共識度更高、相對內在客觀性更強的歷史、藝術、科學三大價值平等地位的高度與合理性,初衷可能是為了增加關注文化遺產的效用和意義,但當不同的社會價值觀衝突對立的時候,最後被實現的可能是擁有現實的權力或金錢優勢背景和基礎的社會價值取向。

雖然這是大多數善良人所不願意看到的。

因此,公認度更高、更寬廣的歷史、科學、藝術三大價值是在一個更高的層次。

世界遺產領域的一位專家尤嘎(Jukka)曾經把文化遺產的價值區分為內在的、基本的和衍生的、功能效應性的兩大類(他正在寫作的新著中也可能會有發展或修正的觀點)。

前者被界定為一種相對內在的、客觀的或者說中性的價值。

而後者,外在的、產生效益的、衍生的價值,我們國內一些傳統學者和專家認為不應稱為價值,而只是「功效」。

這種功效會由不同的社會群體各取所需。

我們必須承認,社會價值有特定的社會群體和利益相關者,有不同的立場和基礎。

因此,相對於更中性、具有最大公約性的三大基本價值,社會價值只能是次一級的衍生價值。

不可以過分地、抽象地、籠統地、整體地肯定社會價值。

至於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這有點繞口。

學習相關條文解釋,似乎談的是文化多樣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問題。

《奈良真實性文件》在國際文化遺產理論體系中是一個歷史階段的節點。

其後形成的UNESCO相關《公約》已就文化多樣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構建了初步完整的共識體系、發展路徑與框架。

將這兩個體系簡單地新創為與三大價值基本並立的「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似顯牽強。

如果與社會價值的某些內容交叉,則也會產生不同社會價值觀所面臨的衝突與負面影響。

2、文化遺產重建

今年全世界都在關注文化遺產的重建問題。

3月4號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在巴黎剛剛召開了一個災後重建的討論。

事實上國內一直有關於重建的爭議。

很多傳統的同行提出,只要按照所謂「四原」的原則——原結構、原設計、原工藝、原材料(有不同版本,比如關注「原位置」——準確復建的文化遺產也可以是文物)。

進而提出,如果今天復建一個唐代的寺廟,在「四原」方面都能做得精益求精,準確無誤,二百年後肯定能成為文物。

但我想,這裡有一個誤區,一是「原材料」肯定不可能是千百年前用於唐代寺廟的原物,頂多是材質類似;其二,最關鍵的,即便二百年後這座復建的建築可以被稱為文物,它也是僅僅具有200年歷史的「仿唐」建築文物,而不是真正的唐代建築。

歷史不會倒流,文物不可能再生。

文化遺產作為「遺產」,其珍貴和脆弱也在於此。

災後重建是另外的問題。

一些國際同行的思潮非常活躍。

這次在大會上請了一位外科醫生講人的重建問題,說一個某國人的腦袋換到另一個外國人的身上去,將來這個人到底哪國人?在中國的討論中也有相似的話題,比如有人提出爺爺如果安了假牙,難道就不是爺爺了嗎?其實正確的認識應該是,爺爺還是爺爺,但是牙是假牙。

重建問題確確實實是一個非常複雜,也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

做得不好,會破壞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得好,可能會滿足某一種情感的需要或者歷史記憶的恢復。

中國同行經常引用日本案例作為大規模重建的依據。

但實際上,比如平城京遺址大門和兩邊的牆,只做了很有限的局部復原,起到展示的作用。

模型做完後請了日本全國歷史、考古、建築等方面專家討論,只要誰指出一個毛病就要重新修改。

另一方面,真正原有發現的基址都深埋在復建的建築之下80公分、甚至是1.5米以下,「復建」行為不得對真東西有任何損傷或威脅。

所以它的復建,第一絕對不傷損真實的歷史遺蹟;第二做得非常受限;第三盡最大可能取得確鑿的科學依據,並儘可能取得學術界的共識。

對於巴米揚大佛的修復,按照《威尼斯憲章》的「復建」理念和原則,國際社會專業援助項目團隊整理記錄了炸後的原物碎塊,為原位復原(anastylosis)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但匪夷所思的是,其中有一支國際團隊,後來卻很輕率地在佛像底部用鋼筋水泥進行了沒有依據的兩足重建。

這引起了國際同行的廣泛關注和反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組織了國際評估考察。

我和一位英國工程師執行了這次評估考察任務。

因為看到這個項目實在無法接受,我們在報告中對全新的雙足既成事實做了負面的評價,結果世界遺產委員會把這個項目叫停了。

項目負責人很生氣,也給我很大壓力。

但後來接觸到的知曉這一爭議項目的所有國際友人都支持我的觀點和建議,讓我非常受鼓舞。

直至前不久參加ICOMOS考古遺址委員會年會時,遇到與雙足建造者同一國家的資深同行,也對我深表贊同。

當時這個項目讓全世界業內同行譁然,大家都認為應該制止,但有的沒辦法,有的不想得罪人(因為該項目的主持人是資深大牌專家和老朋友)。

重建問題很複雜,不是簡單的紅或黑,對或錯。

不同的對待,後果差異很大,要特別慎重地尋求科學的共識,並切合實際。

簡單地把「復建」僅僅定性為一種展示行為籠統整體地加以合理性確認,以此終結關於「復建」的討論;把《文物法》中的「不得」在原址重建,微妙不同地修改為「不提倡」重建,目前看,還很難共識,是不妥當的。

3、理念和語言的溝通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理念和語言的溝通。

比如Archeological Park的提法,在中國翻譯成遺址公園。

一些老專家曾激烈反對,認為似乎是要把考古遺址公園建成公共遊樂場所,不妥,會對遺產保護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我曾經試圖理解為,把它界定為一種綜合的有效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機制,融保護管理和接待遊客、利用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的保護項目。

但實際上,在今年考古遺址管理科學委員會以「考古遺址公園」為主題的年會上,美國同行的解釋使我重新思考其中的語境、詞義和準確內容。

按照美國這位同行的解釋,他們概念中的「Park-公園」,還是一種實體,一種具有某種特性的要素的組合,加上社會地位,即基於某一種或某一組或某一體系的自然遺產或文化遺產要素,作為核心內容,被人類社會賦予社會保護地位,劃定相應的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機制(法律,規劃,經費,機構…),必要的管理和服務設施一般不得建在公園實體範圍內。

這種定義、定性和模式,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對考古遺址公園的認識和借鑑。

國際同行正在推動以此為基礎將「考古遺址公園」認定為一種新的世界遺產類型。

這一重要動態也值得我們關注。

我們有許多語言的互譯不僅僅是語言問題,而直接涉及相關的理念與國際經驗的認知,都涉及文化多樣性中的差異和融通。

諸如authenticity,setting,甚至monument,process,context,reconstruction,都難說已經徹底解決了翻譯和溝通問題。

綜上,文化多樣性和價值問題、重建問題,以及理念和語言的溝通這些重大話題仍有待我們將來進一步探討。

本內容由清華同衡 遺產保護與城鄉發展研究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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