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聖人的故鄉-山東濟寧地區的傳統喪葬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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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境內傳統喪葬禮儀繁雜,主要有停靈、弔孝、入殮前的初步料理、入殮、出殯、

祭奠、持服等過程及活動,其中不乏封建迷信色彩。

按此治喪主要適用於老人的亡故。

有些貧苦之家雖也遵循,但其中有些程序從簡。

停靈

死者彌留之際,家人即為其更衣,因忌諱「死」字,故稱此舉為穿壽衣。

壽衣用

料多為棉布或絹,取意子孫綿綿不斷並眷念逝者,而忌綢緞(與愁斷諧音)。

汶上、梁

山、 嘉祥、 鄒城等地謂之「小殮」。

隨即將死者移至正房明間正中的臨時床上,謂

「上靈床」。

死者臨終之際,子女便不離其身邊,直到咽氣,謂「送終」。

傳統觀念,

老人身著壽衣,於靈床上絕氣為「壽終正寢」。

死者逝後家人即於其口中置「銀魚」

或制錢,並覆「蒙臉紙」,於靈床前置「長明燈」、「倒頭飯」、「隱身草」,並在

門前樹起「引魂幡」,意在使亡者靈魂回家,並示意外人此家有喪事。

境內中部、東

部一帶還要讓死者手持「打狗棍」,北部、西部、南部等地則讓死者袖藏「打狗餅」,

迷信說法是死者靈魂在去西天的途中可用之打攔路狗,或擲餅脫身。

繼之,全體家人

立即到土地廟或大路口燒紙、叩拜,謂「送路」。

東部鄒城一帶「送路」時,要在路

口朝墓地方向燒紙紮轎、椅;南部魚台等地則由亡者長子或長孫手持扁擔,出門「喊

路」。

在「送路」前或後,便將「靈堂」布置好,一般是在放靈床的屋內置桌,鋪上

白布,擺上供品、香爐、蠟台等。

有的還於院內搭棚,掛上白布哀帳,稱之「靈棚」。

亡者子女近親晚輩在靈床前燒過「倒頭紙」後便身著「孝服」開始「守靈」,即按男

左女右的位置跪在靈床(入殮後為棺槨)兩側哀悼亡者。

而在靈棚內則由喪主的近親、

晚輩跪臥哀悼,謂之「跪棚」。

「孝服」的穿戴,一般為亡者的子女和至親穿戴白衣、

白帽、白鞋,兒子還要耳系棉球、腰系茴麻繩,謂「披麻戴孝」;若亡者為已婚女性,

其夫不穿戴孝服。

此外,亡者的兒子還要執一長約一尺半左右的木棒,謂「哀杖」,

俗稱「哭喪棒」,意在悲痛難以自主,需哀杖支持。

弔孝

死者死後當日或次日,喪主即派人向親友報訊,謂「報喪」。

若亡者有已婚的女

兒, 則由其趕赴婆家報訊, 謂「討孝」或「討服」。

親朋好友得訊後前來弔唁,謂

「弔孝」。

與喪主關係親密者前來弔孝時,有的攜帶糕點、果品或挽哀帳等祭禮送與

喪主,有的送錢。

弔孝者面對靈床或靈柩鞠躬(與亡者同輩)或跪拜(亡者晚輩)致哀,

也有在靈棚裡面向靈堂致哀的。

亡者家人中的晚輩則在陪同叩頭後,再向弔唁者叩頭,

謂之「謝孝」。

如喪主雇有樂隊,在弔唁者致哀時,要奏哀樂。

因喪事繁雜,眾多前來弔唁者需接待,而亡者家人又處在悲痛之中並要「守靈」,

故在喪事之始喪主便請親朋鄰里組成「執忙人」辦理喪事中的各種事宜,其中要請一

位既懂喪儀又有名望的人總管,謂「大總理」或「大棚」。

其下設若干「執忙」組,

接待、記帳、管理物品、司儀、搭棚、抬棺等各有分工。

一般家庭,執忙人有10餘人,

富家治喪,執忙人多達百餘人。

入殮

死者逝後當日或第三日其屍被移入棺內謂入殮,俗稱「成殮」。

南部魚台等地,

當日將逝者屍體入棺,謂「小殮」,第三日上午扣棺稱「大殮」。

入殮時,棺內撒清

灰、制錢或五穀雜糧,屍體鋪褥蓋被,家人要給亡者凈面、整容。

然後,至親瞻仰遺

容,稱「看殮」。

蓋棺引扣時,要由長子或長孫砸第一錘,俗稱「引釘」。

濟寧等地

在入殮前,亡者之子要到大路口或近郊燒紙,意在將亡者「靈魂」引領回家。

魚台等

地則於入殮當日晚為死者「送行」,即由眾鼓樂手前導,長子或長孫擎「紙胡同」,

其他子孫持香隨行,另有專人抬靈牌、撒「歲數燈」(一歲一個),走向西南方向村外,

將「紙胡同」、靈牌、死者遺物等一起燒掉,謂「燒紙胡同」。

嘉祥等縣還於死者逝

後三日,由兒子帶著供品去土地廟燒香,謂「告廟」,意在為死者申報陰間「戶口」。

梁山縣於死者逝後三日,燒「招魂幡」,謂「送三」。

出殯下葬

出殯俗稱「發喪」。

出殯前,先行家祭。

屆時,先進行「點主」,即設木製「神

主」牌位於靈堂,上書缺一點的「主」字,由當地有名望的人用毛筆醮硃砂補所缺的

一點,梁山等縣則在死者名氏之上加上一點。

然後,由喝禮生司儀,家人向死者拜祭,

有的還請僧人、道士念經。

泗水、曲阜等地,出殯前還要用椅子抬著靈牌,家人跟隨

到土地廟或十字路口燒紙跪拜,謂「請魂」,俗稱「請神」。

出殯日多為死者死後三日,富裕之家也有七日的,謂「頭七」;極少數薄棺速葬,

當日出殯,喪事簡辦。

東部兗州、泗水等地,富家要請「陰陽」先生擇出殯日,有的

仨月或半年出殯, 有的1-3年出殯。

因按傳統觀念,將喪事的操辦視為孝道的表現,

認為大辦喪事是盡孝,故西南部一些地方有些家庭若喪資不足寧可緩辦也不簡辦,有

的則厝柩於靈堂或房側三年五載也不出殯。

出殯之日,有的地方上午待客,下午啟靈發引;有的地方上午發引,下葬後待客。

發引前,家人、親朋等要行「啟靈禮」,然後將棺槨移於靈堂外喪架上,謂之「啟靈」;

親友及街坊鄰里依次行禮,亡者長子將一瓦盆摔碎,謂「摔牢盆」。

迷信說法,這瓦

盆是死者的鍋,只有摔得粉碎,才能帶到陰間。

有些地方是在靈柩抬往墓地的途中於

村口「摔牢盆」,也有的在下葬前摔。

其後,棺槨被抬起,按男前女後護送靈柩至墓

地。

隨行的執銘旌、輓聯、紙紮物者及樂隊行在護靈者之前。

出殯的隊伍一路哀樂吹

奏,一路哭聲。

途中亡者之子要不時轉身向抬棺人磕頭,既示感謝,也望抬穩棺木,

萬不可中途落地。

墓地,俗稱「林」。

如離開祖林下葬,俗稱「拔林」,這要請「陰陽」先生看風

水確定地點。

魚台、金鄉、微山等地拔林下葬要在棺上置一弓、一箭、一瓦。

富家的

墓穴由磚石砌築,在喪事前就建好;一般人家多在出殯前僅挖土坑或加置石板。

靈柩

到達墓地後,孝子行「下葬禮」。

棺槨落葬後,至親再行「墓祭」。

之後,長子埋第

一鍬土,有的地方在此前,長子將用樹條編成裝有五穀雜糧的「五穀囤」和用陶罐制

的「長明燈」置於墓穴側坎上;此後,亡者家人要圍墓穴走一周,邊走邊往穴內撒土,

最後由執忙人埋土築墳,將引魂幡插於墳頂,同時燒掉紙紮物。

這些紙紮物俗稱「紙

活」,通常扎制樓閣、牛、馬、轎、金銀箱子、搖錢樹等,富裕之家還扎有金山銀山、

聚寶盆、丫環使女、把門大漢等。

葬後祭奠

葬後第三日(少數地方當日或次日)亡者家人便到墓地燒紙祭奠,謂「赴三」,並

將墳頭添上築土,俗稱「圓墳」。

微山等地「圓墳」時,還要在墳頭上栽墩蔥或一棵

樹,寓意子孫興旺。

此後進行「七祭」,俗稱「燒七」,一般為七個「七祭」。

濟寧、

兗州、曲阜、泗水、鄒城等地「七」期從亡故之日算起,其他地方從葬後一日算起,

每一期的時間多為亡男6日,亡女7日。

逢「七祭」日,亡者家人都要到墓地燒紙祭奠。

其中,「五七」較為隆重,要擺供品致祭,有的還燒紙紮房屋等。

汶上、梁山、兗州

等地要連行十個「七祭」。

此後是「百日祭」和「周年祭」。

周年祭要連祭三年,第

三年祭奠較為隆重。

周年祭滿後,便可按通常習俗祭掃墳塋。

持服

亡人若為長者,其子女在喪事後要穿白鞋、扎白帶等寄以哀思,俗謂「持服」。

兒子還要百日內不理髮,不娛樂,不走親訪友。

持服期一般一至三年,期間家人不穿

紅著綠,不辦喜事,近年不貼紅對聯,不起五更。

新辦喪事

建國後,傳統葬俗漸被簡化,有些儀式、程序漸被摒棄。

50年代,公職人員逝後,

由所在單位召開追悼會。

60年代始推行喪葬改革,平墳還耕,實行火化,並破除傳統

喪俗中的迷信做法,至80年代初期,喪事中的紙紮物和樂隊吹奏基本絕跡,入殮、出

殯等基本廢除。

死者多逝於醫院,逝後一般在三日內送至火葬廠火化。

這期間,亡者

家人通知親朋好友,並於家中置亡者遺像。

親朋好友聞訊後前來弔唁、慰問亡者家人。

來人一般送花圈,關係親密者還送喪禮(多為現鈔或布料)。

火葬日,亡者家人及親朋

好友在火葬廠舉行遺體告別儀式。

儀式結束後或次日,喪主一般要設宴答謝參加遺體

告別儀式和送過喪禮的親朋好友,俗謂「喝豆腐湯」。

亡者的骨灰盒,城鄉一般均集

中存放,但在80年代後期始,農村少數地方也漸有將其置於水泥制小棺甚至舊式木棺

中,再舉行較簡單的送喪儀式,送於家族墓地或村裡指定的集中墓地掩埋。

在這種送

喪儀式中,也有請吹打樂隊奏樂和將紙紮物 (變為家具、牲畜及電視機、電冰箱等電

器) 焚燒於墓地等現象。

傳統喪俗中的祭奠、持服等,在建國後仍有沿襲,但時間縮

短,也少講究。

一般為子女戴黑袖章一個月,並在一年內不走親訪友,遇有節日也是

如此,其意除表對亡者的哀思外,還在於勿將死亡的「晦氣」帶到別人家中。

祭奠日

一般為亡者逝後的第一個七日、第五個七日、百日和周年。

祭奠日,一般為亡者子女

到骨灰盒存放處或墓地燒紙致哀。

80年代,在農村一些地方,漸興由村裡的「紅白理事會」一類的組織操辦喪事。

不僅簡化了喪禮,而且也節省了人力、財力。

特殊葬俗

嬰幼兒死亡稱「夭折」,俗謂「討債鬼」轉世,建國前,多以穀草、席片等裹屍

扔至亂葬崗或荒郊野外,任憑鷹食狗拉。

建國後,為掩埋或火化。

未到成人年齡的死亡謂少亡。

對此,無喪葬儀式,也不用棺木,死後即由叔、兄

等以席、箔卷屍埋於墓地角落。

60年代始多實行火葬。

青年人的死亡謂早亡。

一般置薄棺,俗稱「薄皮匣子」,若亡者有晚輩,則舉行

簡單儀式,棺木寄葬他處,待配偶去世再合葬家族墓地;若無子嗣,則葬於墓地角落。

60年代始多實行火葬。

中年人的死亡謂中喪。

如亡者上有長輩,則喪事從簡,停屍於偏房或堂屋下首,

不搭靈床,當日或次日即葬,不動樂,一般不入家族墓地。

60年代始多實行火葬。

苦喪,指非正常死亡。

一般速葬簡葬。

建國前,如系媳婦在婆家受虐待或與丈夫

等家人鬥氣自盡,娘家人通常要「興師問罪」,在喪事中提出種種要求,甚至要求死

者丈夫披麻戴孝。

婆家一般要大辦喪事,耗資巨大。

建國後,此俗漸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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