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挖掘陵墓 打擾死人 可為何考古不同於盜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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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何以不同於盜墓,我始終對這個問題難以釋懷,在各個場合雖然都有一些零星的解釋,但始終不成系統。

而且限於學力所限,難以把複雜的問題講簡明,效果也確實一般。

在此權當一小結,把以往發的東西拼湊起來,也是我對這一問題最終版本的解釋,但願能有點兒用。

不當之處,懇請指正。

一般不明真相群眾對考古常見的幾個誤解有:1、盜墓是私盜,考古是官盜。

2、考古掘人墳墓,擾亂祖先亡靈

一、關於官和私的問題盜掘可以是私人發起的,也可以是官方發起的、完全公開的。

後一種情況在中國古代史上屢見不鮮,在科學的考古學傳入中國後也依然存在。

典型的如1927~1928年軍閥黨玉琨在寶雞鬥雞台(戴家溝)盜掘西周墓地,開始在鬥雞台周圍幾十里的鄉村強行派遣勞力,後來擴大到鳳翔、岐山、眉縣,總計約千餘人上下,這些人,密密麻麻地分布在戴家溝東西兩側的坡地上,輪流挖掘。

挖寶期間,鬥雞台熱鬧非凡,據當地老人講,光大戲就唱了三個月,請西安、岐山、眉縣等地的戲班子陸續演出,會場上賣吃食的、擺散貨攤的好不熱鬧。

足見盜寶之猖狂和規模之宏大。

(高次若、劉明科:《黨玉琨寶雞鬥雞台盜寶始末》,《中國文物報》1990年8月連載;高次若:《民國軍閥黨玉琨盜寶調查》,《石獅日報》2009年1~2月連載。

)類似地,還有1928年孫殿英盜掘清東陵,1938年李品仙盜掘安徽壽縣李三孤堆楚王墓,這些盜掘都不因「官方」參與而改變其惡劣性質。

科學的考古發掘也可以是官方主持、批准的,也可以是由私人發起的。

後一種情況在考古學史上相當常見,很多大名鼎鼎的人物,如謝里曼、皮特-里弗斯、皮特里、伊文思等等,他們的考古事業大多是出於個人愛好和一腔熱情,憑藉私人財力進行,但是這種私人行為不是盜掘,如果說考古學一定要有官、私之分的話,他們的功績不會因為這種「私學」傳統而有絲毫褪色。

即使在現在,西方很多考古專家也是為私人公司服務或者組成獨立生存的專業機構,來參與基建工程涉及的文化資源管理的,擁有獨立執行發掘的資格和能力。

(顧伊、陳淳:《美國「文化資源管理」的鏡鑒》,《文物世界》2001年第1期。

)可見,考古與盜掘的區別並不是公私之別。

世界上所有國家,不管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法律條文、意識形態怎樣千差萬別,但是在支持考古學和限制盜掘這一點上並無二致,盜掘在任何時候都沒有正當性。

那麼為什麼在中國考古發掘貌似是被「公家」壟斷呢?這當然和社會管制強度有關,不過,至少應該搞清楚,國內的考古發掘單位是屬於「事業單位」(如XX文物考古研究所)而非政府機關(如XX文物局)。

在經濟體制改革前,它確實是政府創設的、所需的事業經費由國家預算撥款,也就是屬於財政供養單位。

但是它的本質是非營利的公共服務機構,如同大多數教科文衛一樣,在新一輪的事業單位改革中,考古單位是被分入「公益類」的,將來的發展方向是純粹的、類似西方的非政府組織。

可以簡單理解為,現有的事業單位是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過渡中的一個中國特色的怪胎。

有人會抱怨說,我怎麼感覺不到有考古單位在為我服務?一方面是事業單位共性的問題,比如長期以來只對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不對下負責的歷史慣性,另一方面,考古學內部可能也過於低調,輕視自我宣傳以及為公眾提供知識大餐。

事實上,考古學從來都和公眾關係密切,「初生的經典階段的考古學曾經是人類知識價值革命的重要源泉。

在19世紀的西方,考古學與進化論以及其他科學大發現一起,完成了對神創論世界體系的最致命的痛擊,將人類的命運從上帝的巨手中解救出來。

在20世紀的中國,考古學基本上解決了信古或疑古的問題,一個民族、一種文化的來龍去脈由此獲得了物質性的堅實著落。

」(曹兵武:《考古學與公眾》,《中華讀書報》2003年9月3日。

)我想特別指出的是,除了參觀博物館直觀體驗到文物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之外,幾乎每個人都心安理得地從社會發展中間接享受到了考古工作的成果——在中國這樣地下文物埋藏豐富的國家開展經濟建設,根本不可能脫離考古工作來進行,從三峽大壩的建設,到南水北調、西氣東輸這樣縱貫千里的大工程,到無處不在的破土、蓋房、修路,都是以地下文物資源不可逆轉的消失為代價的,好在我們有了考古學,可以用考古手段保存下來豐富的歷史信息,對歷史的負罪感才能稍稍減輕!

二、關於科學的問題從非實用性的角度來說,考古學是了解過去人類文化和歷史的一門科學;從實用性的角度來說,考古工作又是一種保護文化遺產的方式。

兩者相輔相成——如果沒有保護,遺存都被破壞,考古學就沒有可研究的對象;如果從遺存中提取的關於過去的信息不夠多,那也稱不上合格的保護,甚至是變相的流失。

這兩方面的目的都和盜掘或者其他一切挖掘活動是截然不同的。

盜掘的本質,不是可移動文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遺存中蘊含的科學價值和歷史價值的毀滅。

以古墓葬為例,破壞墓葬結構、遺物的位置和共存關係等重要歷史信息和科學信息。

「盜」這個字容易給人誤解是單純偷竊(墓)主人的東西,其實更恰當的詞也許是loot而非steal(PS:盜墓賊也不單是thief,最起碼是burglar),因為盜竊必然伴隨著破壞。

這種破壞並不以盜墓賊的主觀意識為轉移,比方說盜洞挖穿了墓葬的墓頂或墓門,這就是對墓葬結構的破壞,一座沒有隨葬品的空墓本身就是法律明確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並不是說盜墓賊碰碎某個隨葬品或葬具才叫「破壞」。

根據文物保護法,盜掘古墓葬罪屬於行為犯,並不以是否盜得文物為構成要件,只要被告人有盜掘古墓葬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盜掘行為,就可以認定盜掘古墓葬罪既遂。

有人不理解,墓葬結構能有多大價值?這很簡單,遺蹟本身是個完整的三維空間,整體的價值永遠大於各部分之和,你要是硬把它割裂開來它當然不值錢。

比方說明長城是世界遺產,世人都知道它的偉大之處,但是你敢把它拆成一堆磚塊兒試試?即使你一塊兒也不偷走,不還是使遺蹟貶值了麼?對古墓葬來說,盜掘還極易改變埋藏環境,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得本可以保存下來的有機物灰飛煙滅。

以最易引發爭議的人類遺骸為例,即使盜墓賊並不是有意偷屍體,但是他的行為客觀上導致墓主人的遺骸不能完整地留存至今,這種現象極為常見。

更何況,有時候盜墓賊無所不用其極,宋代有盜墓賊,因恨墓主薄葬,「以刀斧磨碎其骨而出」,後來銷贓的時候被發現而伏法(見《東軒筆錄》卷七,轉引自螺旋真理)。

很多人都曾把考古學家的工作比作偵探,考古學的目的就是為了了解過去事件的真相。

要我說,考古學基本上就是刑偵學的過去時態,這個比喻不怎麼恰當,但可以澄清考古是挖寶之類的誤解,說明了考古有什麼用。

中日在近現代歷史問題上有很多爭議,對抗戰遺蹟的調查和研究就能在這方面發揮很大作用,包括哈爾濱市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舊址(1936-1945)和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叢葬地(1937),這兩個都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前者還經過科學的考古工作,發現大量用於人體細菌實驗的罪證物品。

還有前段時間一度成為新聞焦點的濟南琵琶山萬人坑(1940-1945),戰後有一次為審判而進行的發掘(非考古發掘),挖出較完整的屍骨746具,零亂無法認定的難以計數,證實了日本侵略軍在山東的暴行,可惜後來既未建立類似南京大屠殺紀念館的機構,也未列入地方文物保護名錄。

有人會問這不是歷史學家該操心的事兒麼?問題在於,日本戰敗投降前夕往往核心機密設施和檔案進行蓄意銷毀和破壞,而匆忙的東京審判和依據文獻與口述進行的學術研究,都遠不足以揭示日軍的罪行。

而實物證據在法理上的地位就由此凸顯——罪犯可以殺人滅口,但是地下的人骨遺骸還能保存下來,罪犯會說死人不會說話,可是考古學可以發現遺蹟的相對年代、遺骸埋藏時是否有捆綁痕跡,體質人類學研究能讓人體創傷和死因無可遁形。

這時考古學家真正起到了偵探的作用(體質人類學家起到了法醫的作用),把這些遺蹟保存下來,也許我們今天研究不明白的東西,子孫後代總會有一天搞清楚,這一份歷史見證永遠不會泯滅。

而盜墓賊的行動就是專門干擾偵探查案:抹去痕跡,偷走證據,擾亂信息和埋藏環境,還有比這更令人憤慨的事嗎!?同理,器物出自哪裡,隨葬品擺在哪裡,以何種形式組合起來,棺槨的結構怎樣,人骨的葬式如何,人骨附近的土中蘊含著哪些特殊動植物遺存,這些信息看起來如此微不足道,盜墓賊永遠不會覺得拿走幾件東西就是破壞——然而事實就是如此,一旦被盜,經過警方的努力文物縱然可以追回,一段鮮活的歷史真相卻離我們遠去,永不復返。

也許這個人是無名小卒,他的個人生命史與現實社會沒多大聯繫,但是當每年數以萬計的盜墓賊瘋狂地盜掘祖先留下的遺產的時候,誰敢打包票這麼多流失的信息沒有一點用?地下埋藏了什麼取決於我們的祖先,而如何認識和利用這筆遺產則取決於我們,若因為愚蠢的盜墓賊的破壞,本來根據實物可以定讞的歷史鐵案,居然不再板上釘釘,這損失得有多大!?

考古遺存的價值,有些是直觀的,比如何家村遺寶中的金碗,因為「金銀天然是貨幣」,即使對考古一竅不通者也知道這種東西必定值錢。

但更多是非直觀的,難以單純憑藉生活中的常識或者經驗去理解,而是需要靠基礎性和探索性的科學研究才有可能揭示出來。

比方說考古遺存中最常見的碎陶片,放在任何一個墓葬中都是盜墓賊不屑一顧的東西,因為這個根本不可能賣出好價錢;但是考古工作者卻視其為珍寶,把它們當作理解古人生活的一個鑰匙。

盜墓賊只會發展他們所需之貨的識別「技術」,考古學家並不是處理和研究孤立的器物,而是放在一定的綜合背景(context)下來考慮。

不起眼陶片的價值一旦被揭露,就有可能成為無價之寶。

舉一個實例來說,新聞上說考古工作者在仙人洞遺址發現了世界上最早的陶器,這是怎麼確定的呢,是不是讓盜墓賊去挖他們也能「發現」?當然不是,因為這至少涉及到遺址的地層學、埋藏學和考古年代學三個方面的研究,傳統意義上的田野考古工作者負責遺址地層先後順序的控制、發掘的記錄和遺物採集,埋藏學(或地質考古學)研究者通過遺址堆積宏觀觀察和土壤微形態分析確保同一地層中的遺物是原地堆積而不是被後期擾動的,測年工作者負責地層中C14樣品的提取、製備、測量和校正。

這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對層位關係的記錄,所有遺物都失去了科學意義;如果沒有埋藏學研究,就不能保證(哪怕出自同一地層單位的)陶片和木炭、骨骼等測年樣品的共時性;如果沒有絕對年代測定,就沒有統一的尺度來比較不同遺址誰早誰晚。

所以可以得出結論:1.一個看似簡單的新聞標題,是研究團隊多少年的努力工作、多少科研基金的支持才能得出的(當然仙人洞遺址的意義不止這些,此處從略),這樣高的人力物力門檻註定是盜墓賊無法企及的——考古學家能讓陶片變成國家一級文物,能讓遺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能讓考古遺存的價值為世人所知,能把挖過的遺址在很大程度上復原過來,盜墓賊卻不行。

還是那句老話——」考古和盜墓的區別就是研究礦產地質和偷挖亂采的區別;就是動物學和偷獵虐殺的區別;就是醫學和販賣人體器官的區別,很簡單啦,有些人裝著不願意懂,你就很難讓他懂」。

2.對考古學家來說,文物保護不是說把各種物品加固處理,從墓里完好無損地取出來,清洗,修復,除有害銹,放到恆溫、恆濕、避光且安全的環境裡就算完了,這頂多只能算是戰術層面的保護。

戰略層面的首要任務是保證遺物不脫離它所處的背景(context),然後我們才有可能給子孫後代保存下來一點有價值的東西,已經脫離背景的遺物如盜掘品或者傳世品,其價值不能說沒有,至少也是很低很低的。

一些收藏家自詡為民間的文物保護者,可以拿這個標準對照自己的行為,到底是保護了文物還是進一步刺激和縱容了破壞文物的盜掘?3.從前兩項引申出了對考古學家更高的要求,不止要在科學前沿探索,同時也要讓決策機構、讓公眾了解自己的成果,否則,(從長遠來說)研究的資金從哪兒來?遺址能否免於盜掘和基建的威脅?這些都成為考古學可持續發展的致命障礙。

三、和考古發掘相關的倫理問題1、考古不等於挖墓,墓葬只是全部人類遺存中並不特殊、在數量上也比較小的一類遺存,這點不用多說。

考古發掘大多是非主動性的,是為了配合建設工程或者遺存已遭破壞時才採取的一種搶救性手段,不是為多挖而挖。

在大規模的機械化建設中,自古以來適合人類生存並有希望留下他們生存遺物的地方很少沒有受到掘地三尺的擾動,城市中高樓的基礎往往要打到十幾米深的地下,下水管道和經常開腸破肚的馬路,讓古代的堆積早已不復存在。

如果有人只是反對發掘,但在支持遺址原地保護這一點上與考古人站在同一戰線,建議你們多了解一下究竟是誰想打擾古人、導致遺址不能就地保護的關鍵在什麼地方、為何有些工程建設中發現了重要文物也保護不下來,以免親者痛仇者快。

主動發掘所占的比例雖然極小,但為什麼會有主動發掘呢?簡單來說,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文化遺產的保護,保護的前提是要知道被保護者的位置、範圍和價值,根據價值大小決定其保護級別,在必要的時候只有通過發掘才能揭示出來(比如上面所舉仙人洞的例子)。

關於主動發掘和主動性發掘的關係,打個比方,保存狀況良好的遺址好比一個健康的人、考古工作者好比醫生,醫生有很多看病的手段,但是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開刀動手術(搶救性發掘),主動發掘就好比基礎醫學研究,目的還是為了增進人體的了解,促進醫學的進步。

公眾比較關心的歷史時期的墓葬,一般僅根據地表遺存調查加上地下勘探即可確定其價值,因此肯定不會主動發掘(詳後)。

2、考古遺存發現後不一定要發掘。

有人看到鋪天蓋地的考古新聞便以為考古學家以多挖為樂事,這只是一種傳媒無意識的誤導,因為更多的遺存是不會被發掘的,因而也就根本不會被報導出來進入公眾視野——即使它們很有價值。

不信的話,可以查查歷次文物普查成果(如中國文物地圖集)以及國家級、省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名錄,看看其中未發掘的古遺址、古墓葬的比例占多大。

未發掘而僅經過勘探、調查的遺址,也能為研究提供很多信息,最典型的就是區域系統調查,它的科技含量絕不比發掘小。

發掘也只是考古整個工作流程的一小部分,媒體如果報導發掘工作比室內整理研究更多,無非也是因為前者更能吸引眼球罷了。

3、已發掘的遺址,通常出於各種客觀條件限制,只會發掘整個遺址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一個選擇性抽樣的過程。

再有錢或有閒的考古學家,也不大可能奢望全面揭露一個遺址。

這一點在新聞中通常就能看出來,比較一下「遺址面積」和實際「發掘面積」兩個數據就知道了。

4、遺址如無必要不會發掘,不發掘通常就是最好的保護。

考古遺址一般情況下優先選擇原地保存,迫不得已才進行發掘或遷移。

這是因為發掘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即使是非常科學的發掘,也會損失一部分遺址信息。

「全息考古」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你永遠不能預知將來的科學發展需要田野工作中提供哪些新材料。

從代際公平的角度考慮,考古遺存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資源,不僅是祖先留給我們這一代人的遺產,也是子孫的遺產,既然可以預見將來的發掘水平、無損探測技術和文物保護技術會高於現在,能比現在提取和保留更多有價值的信息,文物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為後世子孫留下可供發掘和研究的資料。

5、「不主動發掘帝王陵寢」是一項文物考古工作的基本方針。

比較明確的文件見於國務院1987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和1997年下發的《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除了上述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外,還有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是考古力量有限,而配合基建的任務繁重;其次是科技水平不夠,出土文物第一時間的現場保護問題仍是世界性難題,至今無法妥善解決;還有就是來源於1956年發掘明定陵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

同理,國家對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也加以控制,除配合學生實習、結合重大科研課題等開展的考古項目外,嚴格控制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的審批。

6、關於古代人體遺骸在博物館中公開展出是否妥當的問題,這個應該是由博物館決定,但是考古工作者為此背負了極多的罵名。

我對於博物館工作不了解,傳統的陳展方式好像主要是博物館展什麼關注就看什麼,現在應該進一步增強互動,了解觀眾的心理需求(而不僅僅是在意參觀人數等具體量化指標)。

博物館講解員應該有一些必要的培訓,比如怎麼向參觀者解釋考古遺存的由來,而不僅僅是只介紹遺存的價值,給人造成考古就是挖寶再把東西搬到博物館的假象,因為博物館也負擔有教育的職能。

對於一些特殊的遺存,《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規定:「博物館必須確保陳列與展覽中呈現的信息是有充分根據的、準確的,且恰當考慮這些信息涉及的人群或信仰。

」(4.2)「人類遺骸和宗教聖物的展陳,必須符合專業標準,同時要考慮其原屬社區、族群或宗教團體的利益與信仰。

其展陳必須鄭重得體,並尊重公認的情感和尊嚴。

」(4.3)希望將來制定考古工作的職業道德準則時也能有相對應的條款,比如人類遺骸和宗教聖物的發掘和發掘後保管問題。

我也希望,那些反對者不只是在網上罵罵了事,而是正兒八經地把這個當回事兒,意識到自己有權利向博物館這種公益性機構伸張意見,去跟相關博物館交涉。

就我個人來說,我覺得不僅是展出墓葬出土的古人類遺骸造成了惡劣影響,一些考古節目或紀錄片中涉及墓葬發掘、模擬發掘或研究人骨的部分同樣是很不嚴肅、不科學的,對誤導公眾應當負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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